擴展資料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1.為了加強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二、本條例適用於麻醉藥品藥用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出口,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三、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品種目錄》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品。精神藥品分為第壹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已上市銷售但尚未列入目錄的藥品等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在濫用中,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該藥品等物質列入目錄或者將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為第壹類精神藥品。
四、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植物以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實行管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麻醉藥品藥用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
5.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負責麻醉藥品和藥用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查處使麻醉藥品、麻醉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造成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工作。
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可以依法參加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