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和服務範圍
第三十五條下列人員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其醫療費仍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1.離休人員、老紅軍;
2.二級乙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
3.企業人員享受半費醫療待遇的供養直系親屬;
4.因工(公)受傷及生育的人員;
5.在校的大、中專院校學生;
6.未參加高新區內養老保險的人員、臨時用工及辦理養老保險個人委托的人員暫不參加高新區內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十六條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費用的用藥範圍:
1.基本用藥目錄及管理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執行。實行按醫院等級限制使用藥品的制度;
2.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全額支付費用的藥品指《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甲類藥品目錄”所列的藥品;
3.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部分支付費用的藥品指《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目錄”所列的藥品和超出就診醫院級別允許使用的“甲類藥品目錄”的藥品,其費用在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基礎上增加20%。
第三十七條下列藥品的費用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1.《基本醫療保險目錄》中未列的中西藥品;
2.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中西藥品,如人參(包括參、須、片、條等)鹿茸等;
3.部分可入藥的動物或動物臟器及幹(鮮)果類,如:狗寶、牛鞭、海馬、海龍等。
4.藥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劑。
5.用於中藥材浸泡、中藥飲片炮制的各種酒類。
6.各種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如人體白蛋白、丙種球蛋白等)。遇特殊適應癥、急診搶救必須使用時,應經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主管人員同意,個人自付比例按醫療費自付比例的基礎上增加20%計。
7.高新區保社基金管理中心規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
第三十八條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全額或部分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
1.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執行。
2.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全額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指《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中“甲類診療項目目錄”所列的診療項目;
3.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部分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指《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中“乙類診療項目目錄”、第三十九條中(壹)、(二)所列的診療項目和其它單項費用在150元以上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其費用在醫療費用個人支付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0%。
4.重復進行“乙類診療項目目錄”及其它單項費用在100元以上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和第三十九條中(三)、(四)所列項目,其費用在醫療費用個人支付比例的基礎上增加30%。特殊情況經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主管人員同意可按第三十八條3.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