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任何帶有公益特征的商業過程行為,都不應該有任何懷疑和鼓勵。這是中華傳統美德,不能視為無照經營。無證經營應該沒有精準的效果,而以欺騙為目的的就是無證經營。對於沒有行醫執照但治好了病人且價格合理的,不能認定為無證經營。無證行醫的判斷不是是否有利可圖,而是無證或企業資格證治療他人的方法具有不可逆的健康危害,這種負面影響無論資費標準如何都是存在的。
而壹些與處罰相關的授信額度,並不是違法行為的認定。無證經營是指非法診療活動,具體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行為。只要侵權人違反了這類相關法律法規,未經資質審查或者法律法規許可的醫療行為就是違法的,自然屬於無證經營。
簡而言之,無證經營是違反最新診療法律法規許可的違法診療行為。在診療衛生法律法規實際意義上,除了無證行醫,醫保定點醫院和本人都可以成為違反規定的策劃者和實施者。行醫並不違法,但是病情多變,同壹種病的結果會因為患者的病情不同而不同。所以建議不要隨便給人開藥方,以免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