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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社會民生> & gt法律

分析:

環境保護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紙廠位於壹條河流的中上遊。65438年6月至0998年6月,環境監測站對造紙廠汙水進行監測,發現排放的汙水凈化處理不夠,各種汙染物含量嚴重超標。於是向該廠提出限期處理的要求,但光明紙廠不予理會,沒有采取任何凈化措施。1998 10,市環保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征收排汙費,但該廠領導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拒絕支付。

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況下,環保局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光明造紙廠支付應繳排汙費。

問題:市環保局提起的訴訟是否合理?

回答:這個問題是關於汙染環境拒交排汙費這個有爭議的問題。環境保護局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排汙費的征收是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壹項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促進企事業單位加強管理,提高資源和能源利用率,控制汙染,改善環境。《水汙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其排汙設施和處理設施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水汙染的有關技術資料。”第十五條規定:“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汙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超標準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計劃,進行治理."因此,排汙單位應向當地環保部門如實申報登記排汙設施和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經環保部門或其指定的監測單位核定後,作為征收排汙費的依據,由環保部門按《排汙費征收暫行辦法》征收。本案中,光明紙廠不按時繳納排汙費是錯誤的。至於廠方提出的“企業效益不好,交不起”的理由,不能支持,因為我國《環境保護法》中沒有免費這壹條規定。

案例分析問題

1,案例

某郊區四個村委會起訴那個郊區的水泥廠。原報告稱,被告在生產水泥過程中排放過量粉塵,汙染環境,影響農作物生長和人畜健康,對原告造成損害。故請求賠償經濟損失11年* *約693萬元,水泥廠停產或搬遷。被告辯稱,水泥廠建於十年動亂時期,初期確實存在超標問題。但自《環境保護法(試行)》等相關法律頒布後,經過治理,粉塵排放達標,其成分和性能與普通粉塵相同,並非水泥粉塵,無需承擔責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認為,原告起訴是基於以矽酸鹽水泥粉塵為研究對象的實驗結論,經調查檢測發現,被告排放的粉塵主要是未經煆燒的生料粉塵。關於生料粉塵的危害,目前還沒有確切的研究結果和結論。原告不能提供確切證據,故不完全支持。但被告之前確實存在長時間超標的行為,故判決被告在此期間賠償損失,並壹次性賠償原告35萬元。

問題

1.中院的判決是否適當?為什麽?2.妳認為什麽是合適的判斷?

分析

(1)中院審理過程不當。因為根據我國法律,原告主張被告對環境造成損害的,被告否認侵權事實,被告負責舉證。本案中,水泥廠應承擔證明生料粉塵無害的責任,原告不應證明生料粉塵有害。水泥廠不能證明的,應當認定事實成立。過度排放造成的損害應當賠償的判斷是恰當的。

(2)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並不要求行為的違法性,所以僅以是否超標來劃分是不正確的,最多是其損害事實的壹個證據。

本案中,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的排放物是無害的,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有因果關系推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要充分考慮自然災害、氣候等原因造成的損害,區分被告責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遼寧省某鄉崗崗村群眾向市環保局投訴,稱自1988起,市礦務局在該村設立矸石山,矸石自燃產生大量有毒煙霧,對附近農田果園造成汙染損害,要求賠償損失。市環保局受理了此案。通過調查分析發現,矸石山矸石自燃排放大量二氧化硫,嚴重超標且持續時間長,是附近農作物和果樹受損的主要原因。

矸石山認為國家對矸石汙染問題沒有具體規定,拒絕承擔責任。同時論證了煤礦生產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是排矸。受我國煤矸石和煤炭技術水平的限制,可燃物質不可避免地進入煤矸石中,導致自燃。它認為屬於不可抗力,所以不用承擔責任。

問題

(1)場地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麽?

(2)該領域的主張能否成立?這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構成免責理由?

分析

(1)網站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國家對矸石排放造成的汙染沒有具體規定,但這並不妨礙工地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不需要侵害行為。並且檢驗結果已經證明排汙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矸石自燃屬於不可抗力的主張不能成立,因此不能免責。我國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雖然矸石自燃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但卻是可以預測的。自燃造成的危害也可以通過采取壹定的措施來預防和避免。

3、案情

1991 9月,湖南某市發生壹起嚴重空氣汙染事件。21淩晨,工業街地區居民被毒氣驚醒,感覺喉嚨堵塞,胸悶,全身無力。居民們紛紛用濕毛巾捂住口鼻逃生。早上群眾以為是街中間的電鍍廠引起的,有圍攻。當地* * *和公安機關封鎖工廠,停工。下午,同樣的氣體出現在街上。少數人失控推倒電鍍廠圍欄,毀壞部分設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余元。

經市環保局調查,此次汙染事故是由於當地壹家農藥廠的磷反應器使用不當,導致防爆膜破裂,三氯化磷泄漏到大氣中反應生成酸霧和有毒氣體。工廠在工業街東北2公裏處,有毒物質從東北的電鍍廠平房上方侵入工業街,導致人們誤將電鍍廠當成汙染源。

問題

(1)農藥廠應該對工業街的居民承擔什麽樣的責任?為什麽?

(2)妳認為電鍍廠的損失應該由農藥廠承擔嗎?為什麽?

分析

(1)農藥廠對這條街的居民負有賠償責任。工廠的行為(使用不當造成的事故)與居民受到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電鍍廠的損失不應由農藥廠承擔。電鍍廠的損失是壹些失控的人造成的,構成普通的民事侵權關系;然而,環境民事經濟權利關系只存在於農藥廠和居民之間。農藥廠的行為與電鍍廠的損害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電鍍廠的損失應由肇事者承擔。

4、案情

鈷6,壹種用於水泥廠生產的放射性物質。它被密封在壹個山洞裏,但工廠疏於管理,沒有給出具體的警告來告知它的危險,導致材料被附近的壹個村民偷走,他誤認為它很有價值,藏在村裏的壹個老房子裏。鈷源造成核汙染,導致村民A和附近十位村民健康狀況下降,甚至使其生病住院。

問題

(1)誰來賠償這個村子無辜受害者的損失?

(2)村民A偷鈷源應承擔什麽責任?同時有哪些權利?

分析

(1)顯然,本案中無辜村民的受害是由於水泥廠管理不當和甲方的偷盜藏匿行為造成的..水泥廠管理疏忽和缺乏詳細通知是根本原因;a把它當貴重物品偷,這是違法的,但不能免除水泥廠。因此,水泥廠和甲方應對受影響的村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甲方的違法行為雖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作為第三人,與水泥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也是受害者。毫無疑問,對自己的傷害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的偷竊行為造成的。但該行為能否免除水泥廠對甲方的責任,要綜合考慮水泥廠的警告、甲方的行為等具體情況後確定。但至少水泥廠不會對甲方負全責,根據混合過錯原則,雙方都應承擔各自的份額。

5、案情

養雞場經營者A發現,自從她所在城市的壹家公司在她養雞場附近建了預制板廠後,雞陸續死亡,蛋雞停止下蛋,造成經濟損失數萬元。與此同時,他的房子出現了裂縫,他的家人住院治療。主要原因是各種設備產生的振動和噪音。根據環保局的監測,其住宅和養雞場的噪音達到了80分貝和95分貝。自規劃以來,工廠沒有履行“三同時”程序,也沒有安裝任何消聲和防震措施。在調解的同時,環保局對該廠罰款3萬元,並要求辦理“三同時”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前不得生產。

問題

(1)環保局的處罰有法律依據嗎?

(2)如果工廠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甲方有什麽補救措施?

分析

(1)環保局的處罰有法律依據。首先,工廠沒有執行“三同時”規定,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要求。其次,工廠發出的噪音和振動已經嚴重超標,違反了法律規定。

(2)調解屬於行政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性。工廠拒不履行時,甲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預制板廠。當然,A必須註意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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