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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幹旱、雷電、大風、低溫、高溫、大霧、冰雹、霾和龍卷風等造成的災害。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制和防災減災責任制,完善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雷電防護等工作,組織氣象臺站開展氣候變化分析和影響評估;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衍生、次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減災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省做好氣象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氣象災害防禦協管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信息員。

協理員、信息員具體負責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管理、氣象災情收集、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應急聯絡、災情報告、氣象宣傳和氣象為農服務等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公眾氣象災害防禦意識,並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應急演練,提高社會公眾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應急能力。

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並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供氣象災害防禦相關資料。第八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防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氣象災害防禦資源,促進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均衡發展,對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應急避難場所、公共****、防雷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投入給予支持。第二章 防禦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並予以公告。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氣象災害歷史、現狀分析;

(二)氣象災害風險預測;

(三)防禦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影響的措施;

(四)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特點、風險評估結果和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組織實施。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根據氣象災害變化情況及時修訂。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氣象災害防禦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2)氣象災害現狀及預測、預報、評估的發展趨勢;

(3)氣象災害易發區和重點防禦區;

(四)氣象災害防禦標準;

(五)氣象災害防禦工程、措施和實施方案;

(六)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氣象災害應急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二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農業、林業、能源、環境保護、海洋漁業、水利、交通、旅遊等專項規劃,應當考慮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氣象災害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二)氣象災害預防預警機制;

(三)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和響應程序;

(四)氣象災害應急響應和保障措施;

(四)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五)恢復重建措施。(五)災後恢復重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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