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經營者在經營時總是在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作出努力,而降低成本,就是這些方法中的壹種,如何降低公司成本,有以下幾個方法: 1、降低企業購買材料的成本; 2、降低相關的時間成本; 3、對企業員工進行考核,提高其辦事效率; 4、加強產品的質量檢測,提高產品合格率。 公司在經營中最盼望的,就是盈利。壹:降低企業購買材料的成本。 采購成本是壹個企業在發展當中產生的關鍵費用。這就給我們了壹個要在這裏節約成本的思路。比如我們在采購它公司的材料時,我們可以選擇壹個靠譜且充滿誠信,有講價能力的壹個人去進行采購,這樣,我們就可以和材料的供應公司達成長期的合作,而長期合作,必然要相應的減價需求,價格波動也減少了,從而很好地降低了公司成本。 二:降低相關的時間成本。 時間在大多數人眼中是虛擬的,但是它確實能夠創造出金錢價值。在企業中,時間成本指為了完成相關任務,使用某種材料或者是占用某種設施而產生的費用。這些費用是可以進行支付的。從這裏就可以看出,時間成本越高,金錢成本就越高。我們可以通過互聯網的方式開展線上合作,從而降低相關的時間成本,進壹步降低公司成本。三:對企業員工進行考核,提高其辦事效率。 企業需要的是效率高,辦事能力高的員工,而不是每天混工資的員工,如果每個企業的員工都混吃等死,則公司效益上不去,企業的成本自然就會提高。所以我們要對每個員工進行績效考核,這樣可以讓每個員工都緊繃著壹根弦。提高積極性和辦事效率,在短時間內創造高於平時的價值,從而降低公司成本。四:加強產品的質量檢測,提高產品合格率。 產品的質量是高要求,也是企業獲得知名度的重要保障。而對於壹家企業來說,不合格產品越多,相關成本的浪費就變得十分大。所以,我們就要加強產品的質量,質量得到保障了,成本自然而然就減少了,公司成本也就小了。 總的來說,公司降低成本有非常多的方式,在合法不欺騙消費者的範圍之內,我們可以從產品下手,提高產品質量,也可以對員工進行效率的提高。通過本篇文章,相信妳也對成本降低有了壹定的了解,或許妳作為企業管理者,也有著更好的方式,不過,企業在生產時也要做到合法合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修訂)》
第二章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壹)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壹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會計帳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帳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壹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帳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 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壹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 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壹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壹並提供。
第二十壹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