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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特病補助標準

沈陽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22〕36號),結合沈陽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醫療救助制度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簡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

第三條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合規醫療費用(含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原則上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規定。

第四條探索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保險有效銜接,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高效聯動和良性互動,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第二章困難群眾醫療救助

第五條困難群眾指經我市相關部門認定的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下簡稱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範圍的脫貧人口和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簡稱脫貧人口)。

第六條全面落實居民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分類資助困難群眾參保繳費。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脫貧人口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60%資助。

第七條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享和交換機制。民政、鄉村振興部門確定的困難群眾身份信息,與醫保系統中的參保信息進行比對,核定困難群眾身份,確保依法參保、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第八條 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範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增強補充醫療保險減負功能,完善居民大病保險對困難群眾的傾斜支付政策,起付標準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至75%,取消封頂線。持續提高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保障能力,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在不斷增強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能力的同時,避免過度保障。

第九條醫療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傾斜救助和其他救助。

(壹)基本救助。困難群眾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補充醫療保險綜合保障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納入基本救助範圍。

年度救助限額為20000元。

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脫貧人口不設起付標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為2000元,壹個自然年度內,醫療救助起付標準累計計算。

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脫貧人口救助比例為7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救助比例為60%。

基本救助的年度救助限額、起付標準和救助比例等標準,按照省要求實行動態調整。

(二)傾斜救助。困難群眾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補充醫療保險、基本救助綜合保障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納入傾斜救助範圍,傾斜救助不設封頂線。

特困人員、孤兒不設起付標準;低保對象、脫貧人口起付標準為2000元;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為4000元。

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脫貧人口救助比例為7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救助比例為60%。

低保對象、脫貧人口個人承擔的門診費用,按照80%比例給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額為80元;特困人員、孤兒個人承擔的門診費用,按照80%比例給予救助,其中的殘疾人員按照90%比例給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額為120元。

(三)其他救助。困難群眾因患嚴重精神障礙疾病住院所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全額救助,個人不再負擔合規醫療費用,救助標準不超過省確定的標準。

第十條困難群眾在住院治療期間取得救助資格的,當次住院按照救助類別標準給予相應救助;在住院治療期間取消救助資格的,當次住院仍按照原救助類別標準給予相應救助;住院期間身份發生轉換的,當次住院按照救助類別標準最高的給予救助,但不得重復享受救助。

第三章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

第十壹條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特困人員、低保等救助對象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按照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實行依申請救助機制,自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患者本人發生的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壹次性醫療救助。

第十三條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基本救助起付標準為5000元,救助比例為50%,限額20000元;傾斜救助起付標準為10000元,救助比例為50%,限額20000元。

第四章因病致貧返貧監測機制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因病返貧和因病致貧雙預警機制,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對以上兩類監測對象年度內個人累計負擔的住院、門診慢特病及高值藥品費用進行動態監測並及時預警。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脫貧人口。

因病返貧風險監測範圍為除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以外的醫療救助對象,年度監測預警標準為5000元。

因病致貧風險監測範圍為因病返貧風險監測範圍以外的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年度監測預警標準居民為20000元,職工為50000元。

第十五條監測預警信息由醫保部門定期推送給民政和鄉村振興部門,預警信息包括監測對象基本信息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構成等情況。民政和鄉村振興部門根據預警信息和工作中掌握的其他情況,按照規定確定或調整監測對象身份類別,並及時采取相應的救助、幫扶措施;醫保部門按照民政和鄉村振興部門確定的監測對象身份類別再給予醫療救助。

第五章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

第十六條引導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重特大疾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促進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發展和平臺間慈善資源***享,規範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臺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十七條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規範互聯網平臺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加強產品創新,推出城市定制型惠民保險產品與基本醫保更加緊密銜接,將基本醫保目錄內個人負擔較高的費用和目錄外合理醫療費用納入保障範圍,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範圍等方面對醫療救助對象適當傾斜。

第六章醫療救助經辦服務

第十八條實行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在全市範圍內統壹救助範圍、救助標準、經辦管理、定點管理、基金管理,最大限度地惠及醫療救助對象。明確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流程,做好救助對象信息***享聯動、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實行“壹站式服務、壹窗口辦理、壹單制結算”,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依托全國統壹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加強數據歸口管理,推進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

第十九條完善定點醫藥機構協議考核辦法,突出行為規範、質量控制、全口徑報銷水平等考核評價,嚴格控制醫療救助對象醫保目錄外費用。提高服務質量,按照規定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完善定點醫藥機構退出機制,強化定點醫藥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加強基金監管和稽查審核,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藥機構實行重點監控,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二十條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鼓勵基層首診,規範轉診,促進合理就醫,優先選擇使用基本醫保支付範圍內的集采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減輕醫療費用負擔。困難群眾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後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和結算工作。

第二十壹條加強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

第七章醫療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醫療救助基金通過財政預算、福彩公益金、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進壹步拓寬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醫療救助基金使用。

第二十三條加強醫療救助基金預算管理和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在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運行基礎上,統籌協調基金預算和政策制定,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確保醫療救助對象待遇及時支付、定點醫藥機構費用及時結算。

第八章部門職責

第二十四條加強部門協同,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醫療救助對象身份申請、審核、確認及醫療救助待遇給付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的認定,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範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督促醫療機構落實醫療救助對象住院“先診療後付費”政策。稅務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金融部門負責做好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等補充醫療保險的行業監管,規範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脫貧人口的監測管理和信息***享。工會負責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醫療救助文件與本實施辦法不壹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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