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舊版本的區別如下:
1,通用章10不變,通用條款由原來的106修改為104。
2、原辦法第二章第七條中“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刪除。
3、原辦法第二章第十三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
刪除。
4、原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條全部刪除。
5、原法第九章第壹百條“依照本法,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產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或者註銷註冊。“全刪了。
6、將原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中“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刪除。
7.原《辦法》第九章第八十八條的內容“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應由原。
證,批準部門決定。新辦法將第九章第八十七條調整為“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
規定的行政辦公室...由原發證和批準部門決定。
8、原法第九章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內容“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藥品。
價格管理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新辦法第九章第八十八條內容調整為“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藥品價格管理規定的”
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旨在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以及制定的法律。
1984年9月20日經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7月20日起施行。目前的
line版本為200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2065438+。
2019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表決通過,將於2019 12 1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