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患者在購買藥品時,如果藥品有質量問題的,可以作為消費者進行投訴的,而投訴的部門可以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是消委會。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壹)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投訴可以采取電話、信函、面談、互聯網形式進行。但無論采取哪種形式,都要有以下內容:(壹)投訴方及被投訴方基本情況。(二)具體的投訴內容。損害事實發生的過程及與經營者交涉的情況;(三)具體的證據。消費者有義務提供與投訴有關的證據,證明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與受損害存在因果關系。消費者協會壹般不留存爭議雙方提供的原始證據(原件、實物等);(四)具體的投訴請求;(五)投訴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的藥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應當采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並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法規有效性校驗: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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