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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第五章 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廣告責任者停止發布,並在同壹媒體、同壹版面(或時段)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對廣告主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停止發布廣告。

廣告主拒絕公開更正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可以代為在相應媒體上公開更正,更正費用與廣告費用相等,由廣告主和負有責任的廣告發布者承擔。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暫停在本省銷售;發布特殊用途化妝品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暫停在本省銷售。

發布虛假醫療廣告,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撤銷相關診療科目,直至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有關工商登記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審查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農藥、獸藥廣告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的

(壹)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農藥、獸藥廣告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批準發布的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二)發現廣告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廣告違法行為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三)實施違法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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