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確實無力履行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其具備履行能力後,隨時恢復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的結果,對被告采取的強制行為。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1.查封是壹種臨時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予以查封,當場封存,禁止任何人轉移或者處分。
2.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當場以最高價成交,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
3.出賣是指強制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出售前應當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出售的價格應當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程序終結。
在壹起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未能在法定賠償時間內完成判決中規定的賠償金額。如果法院強制執行賠償,被告被稱為被強制執行人?。
被執行人是指法定上訴期屆滿後或終身判決作出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隱匿處的財產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