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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07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和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推廣商品條碼使用,促進商品條碼的商業信息化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由壹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代碼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統壹商品標識,包括零售商品代碼、非零售商品代碼、物流單元代碼等。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並將推廣應用商品條碼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內容。第五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商品條碼工作。市、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條碼應用的宣傳、推廣工作,建立並實施有效的產品跟蹤與追溯系統。第六條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設在本省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物品編碼分支機構)按照其規定的職責範圍開展工作,提供商品條碼的技術服務。第七條 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在生產、銷售、運輸、倉儲和物流單元管理時使用商品條碼;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在出口有預包裝的產品上使用商品條碼。第二章 註冊、變更、續展和註銷第八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應當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經註冊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後,可以使用商品條碼。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應當向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有關註冊手續,填寫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申請書,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資質證明並提供復印件。

物品編碼分支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報送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第十條 申請人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第十壹條 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變更證明文件和《系統成員證書》到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 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二年。

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期滿前三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資質證明及其復印件到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物品編碼分支機構報請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核準,註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第十三條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到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系統成員,應當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註銷手續。第十四條 已被註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第十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應當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並在產品標識中標註商品條碼:

(壹)食品、卷煙、酒、飲料、保健品;

(二)化妝品、日用化學品、兒童玩具、家用電器;

(三)藥品、醫療器械。

生產前款第(壹)、(二)項預包裝產品的企業,未在其產品標識中標註商品條碼的,應當在2008年底前標註商品條碼;生產前款第(三)項預包裝產品的企業,未在其產品標識中標註商品條碼的,應當在2009年底前標註商品條碼。第三章 編碼、設計和印刷第三章 編碼、設計和印刷第十六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編制商品條碼,並自編制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七條 商品條碼的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或者標簽可印刷面積四分之壹的,可以通過物品編碼分支機構,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申請使用縮短版商品條碼。第十八條 商品條碼的設計,包括尺寸、顏色及印刷位置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第十九條 從事印制商品條碼(包括制作商品條碼原版膠片,下同)的企業,應當具有健全的商品條碼印刷質量保證體系,並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後,方可承攬商品條碼印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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