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證並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滿5年的才可以開診所。
診所設置許可的審批
對於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滿5年的,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擬開辦私人醫療機構的法人,應向當地衛計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 、預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材料或登記證明;
2 、《 設置醫療機構申請表》
3、 設置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證明
4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證明
5 、設置醫療機構可行性分析報告
6 、建築設計平面圖和科室設置平面圖
7 、選址報告
8、 場所使用權報告
9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承諾書》
診所基本標準
診所是為患者提供門診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不設住院病床(產床),只提供易於診斷的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療服務。
1、人員
①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②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
③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2、房屋
①建築面積不少於40 平方米。
②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
③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療室、處置室的使用面積均不少於10 平方米;如設觀察室,其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
3、設備
①基本設備。
診桌、診椅、方盤、紗布罐、診察凳、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壓舌板、藥品櫃、紫外線消毒燈、汙物桶、高壓滅菌設備、處置臺。
②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
③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其中,臨床檢驗、消毒供應與其他合法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合同,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化驗室和消毒供應室設備。
④具有國家統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⑤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