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6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建制。
(壹)辦公室(信息科)
綜合協調局內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文秘、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行政後勤、信息(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局域網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以及“中國昆山”政府門戶網站、市綜合信息網有關欄目的維護和信息提供工作;負責局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及安全保障系統的開發、維護和管理;組織局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參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職稱管理、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和黨委民主生活會相關服務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招聘和出國(境)人員選派審查及手續辦理等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信訪科(行政服務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動態的收集和綜合研究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本局除工傷保險外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匯編工作;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和網上信訪工作以及上級轉辦、交辦、督辦等信訪工作;負責局行政許可服務等事項;負責本部門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的運行管理工作;指導局相關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
(四)財務與基金監督科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組織協調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實施調度和項目管理;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編制本部門預決算草案工作,負責本局的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本局財政性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信息和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五)就業促進與市場管理科(失業保險科、農民工工作辦公室)
擬訂全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統籌就業的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市就業管理辦法;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和監督對全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政策性安置人員安排和職工跨地區調配工作;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預防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承擔市就業促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農民工工作宣傳報導和優秀農民工的表彰獎勵;協調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參與全市流動人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人才開發與管理科(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辦公室、外國專家局)
負責全市人才開發的調研、分析、預測和規劃工作;負責擬訂全市人才開發政策;參與擬訂全市人才引進、培養政策和計劃;負責全市緊缺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指導全市社會培訓機構開展緊缺人才培訓;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人才教育培訓工作;具體負責全市人才開發重大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負責全市人才開發社會化推進工作;負責全市人事年報統計工作;承擔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承擔全市優秀外國專家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留學回國人員表彰工作;負責指導全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有關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的項目審核和申報工作;按規定承擔全市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的考試、選拔和協調工作;負責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外國專家證的委托辦理;承辦全市非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相關手續;負責全市留學人員科技活動擇優資助工作。
負責政府資助政策的落實工作;負責各類優秀人才服務工作。
(七)公務員管理科
負責副科級以下公務員錄用、任免、調任、轉任、辭職、辭退等工作;指導全市副科級以下公務員競爭上崗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申報工作;承辦市政府提請市人大任免人員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員的行政任免事項;承擔國家、省、市特殊人才選派和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安排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副科級以下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公務員獎勵和表彰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評選、表彰工作;組織優秀公務員休假、療養活動;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組織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公務員紀律懲戒、申訴控告等制度;負責全市副科級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政審工作;負責中層幹部隊伍建設日常管理。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科教文衛等行業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度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培訓等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審核全市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事業單位人員變動手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事業單位公益性崗位人員的聘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科(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培養、評價、表彰、激勵等政策,負責全市職工職業技能競賽和技能型人才表彰工作;組織指導實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實訓基地建設;擬訂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擬訂全市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設立審批和管理;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學、招生等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技能國家標準;擬訂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措施,審批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定級、考核和晉升工作以及專業證書班培訓實施工作;協同實施全市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培訓和在職教育;協同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承擔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優秀專業技術人才表彰工作,建設和管理高級專家信息庫,完善和加強專家聯系服務制度;負責全市高級專家延期退休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技術創新中心的申報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分類分級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稱工作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參與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工作;指導推行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工作;負責編制全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計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壹)軍官轉業安置科
貫徹執行上級下達本市的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做好全市轉業軍官教育培訓工作;協調全市轉業軍官社會保障和轉業軍官配偶接收安置、子女入托入學等工作;按照上級自主擇業轉業軍官配套政策,做好全市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做好全市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辦理軍隊轉業幹部的信訪及有關事項;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科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人員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省政策規定,辦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退養和喪葬費、撫恤金的審批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壹發放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有關社會保險政策的制定;指導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行業工資收入調節和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擬訂企業最低工資指導線、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等政策。
(十三)社會保險科
負責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按上級規定擬訂全市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擬訂全市參保人員死亡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依照規定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實行監督;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和退休審批工作;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負責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和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準和調整辦法;參與擬訂醫療救助政策和醫療救助支付標準和調整辦法;組織擬訂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服務管理及結算辦法;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範圍及標準;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管理辦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配套政策。
(十四)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和工傷預防的政策規定;依法承擔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組織實施全市工傷職工和非因工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工傷保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擬訂全市工傷職工定期傷殘待遇調整的標準;組織擬訂全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管理辦法。
(十五)勞動關系與監察科
擬訂全市勞動關系與監察工作體系的綜合規劃;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勞動關系政策和年度工作計劃;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對上級委托或指定管理的部、省屬用人單位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員及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管理和業務培訓規劃;指導和監督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時依法做好職工安置工作;擬訂全市勞動合同備案制度和勞動合同簽訂規範;擬訂全市集體合同審查、企業經濟性裁員、勞務派遣等管理辦法,並指導用人單位規範勞動用工管理;負責擬訂特殊工時審批操作規範;負責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全市勞動保障誠信建設和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社會公布工作;協調全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依法維權工作;負責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規培訓,指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工作,編制勞動保障監察年度報告。
(十六)調解仲裁管理科
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程序、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處理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實體機構和基層工作網絡建設;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調解仲裁統計分析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行業、區域勞動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協調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置紀委、監察審計室(合署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