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享受門診(含急診,下同)、住院(含急診留院觀察、家庭病床,下同)和特殊醫療待遇的醫療保險待遇,並可轉外地就醫、異地就醫和院外檢查、治療的醫療保險待遇按規定執行。住院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治療以外的醫療保險待遇。
1.醫療保險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使用規定
醫療保險藥品執行《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目錄藥品分為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兩類,部分藥品根據病種和療程進行限制。參保人員使用甲類藥品發生的費用,按醫療保險規定支付;使用乙類藥品發生的費用,先由個人按藥品費用的5%支付(個別藥品另有規定的除外),再按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外藥品或超出限制使用範圍使用目錄內藥品的,費用由個人全額支付。
門診配藥量(含外購藥品):急性病壹般不超過3天量,慢性病壹般不超過7天量,癌癥、肺結核、病毒性肝炎、糖尿病、精神分裂癥、高血壓、冠心病不超過1個月量。出院時需要攜帶治療藥品的,壹般不超過15天的用量。
醫療服務項目使用執行《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實行甲、乙兩類付費,部分服務項目設置了限額支付範圍。參保人員使用甲類項目發生的費用,按醫保規定支付;乙類項目發生的費用,先由個人按規定比例自付,再按醫保規定支付。
2、門診醫療
醫療保險年度內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累計計算,分為個人賬戶部分、個人自負部分、統籌基金和個人**** 責任部分三個部分。當發生門診費用時,參保人首先使用當年賬戶;當當年賬戶用完後,參保人進入個人自負段,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當年度內個人自負累計超過規定金額時,參保人進入****,費用根據醫院類別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不同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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