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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對幼兒園餵藥規定

教育局對幼兒園餵藥規定是:

1、幼兒園保健室只能準備外用藥物,不允許配備口服藥物,堅決不準幼兒園給幼兒集體服用藥物。

2、幼兒帶藥入園,保健醫生要按照保健院下發的《兒童帶藥服藥記錄本》認真填寫好各項內容,家長簽字後,由保健醫生核實記錄和所帶藥品,要求只帶壹天或壹次的服用劑量,然後放入晨檢藥箱中。

3、保健人員要按照帶藥記錄上的服用時間進行早、午分類,然後到各班級為早、午飯後服藥的幼兒服藥,同時在"服藥時間及簽字"欄做好記錄。

4、帶藥幼兒班級老師在填寫班級"全日觀察和缺勤記錄"中做好帶藥記錄,並對帶藥幼兒進行全日觀察(包括體溫、精神、睡眠、飲食、大小便等情況)如發現異常情況要第壹時間通知家長或緊急就醫,不得耽誤搶救時間。

5、幼兒園要向家長發放《幼兒服藥登記表》,做好幼兒帶藥相關記錄。

法律依據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7條(三)的規定,“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19條(五)的規定,“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托幼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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