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藥品質量不屬於藥品管理法制定的目的。
壹、提高藥品質量安全是中心目標
1、藥品質量的影響
新中國成立後尤其是改革開放近40年來,藥品監管體系不斷完善,現階段正處於構建藥品安全現代化治理體系的關鍵時期,能否在守住安全底線的基礎上向提高藥品質量邁進,已成為維護公眾健康和提升監管效能的主要因素。
2、藥品質量的監管
圍繞這壹中心目標,規劃從四個維度明確“十三五”時期藥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第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維護和促進公眾健康。第二,寓最嚴監管於最優服務。第三,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從本質上提高藥品質量。第四,強化全過程全生命周期的最嚴監管體系。
二、藥品安全相關政策
隨著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必須超越監管看安全,將藥品安全融入相關政策領域。第壹,明確藥品安全在健康中國戰略中的地位。第二,將藥品監管作為公***安全服務向全民提供。在風險社會語境中,藥品安全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安全。
藥品管理法的目的、適用範圍及法定要求:
壹、制定的目的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
二、藥品管理法的適用範圍
1、空間範圍
本條規定的空間範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
2、對象範圍
本條規定的對象是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法定要求
必須符合《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要求。藥品生產、經營的主體具有合法資質。在中國境內上市的藥品,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註冊證書。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