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統籌協調新區江北壹體發展區的改革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統籌新區的產業布局,組織制定並實施加快推進新區開發開放的政策和措施;
(二)組織編制新區江北壹體發展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其他重點專項規劃,按規定報批後組織實施;
(三)統籌協調和統計匯總新區規劃範圍內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四)需要新區管委會統籌協調的其他工作。四、按照新區江北壹體化發展要求,新區管委會直接管理松北區全部事務;同時采取托管的方式,管理呼蘭利民經濟技術開發區域,即呼蘭區納入新區規劃範圍的7街全部事務。對於新區江北壹體發展區區域內,需要以區級人民政府及部門名義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的,由松北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法行使。
哈爾濱新區平房經濟技術片區***享新區政策,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和***享新區政策運行機制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五、對依法可以下放的省級事權,可以由省政府或者省級實施部門直接下放給新區。六、省政府有關部門在新區內的派出機構,負責區域內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相應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事權,接受派出部門的管理和新區管委會的監督指導。七、省級及哈爾濱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積極支持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開發建設工作,鼓勵和支持新區在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方面進行改革創新。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