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很多時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處置違法人員需要對其進行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執行過程中需要對違法人員身上的物品進行扣押或者是查封,這個是規定。行政機關扣押物品的,要出具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扣押的期限壹般不超過30天,經調查後如果是非法財物的沒收,依法要銷毀的,銷毀處理,如果解除扣押的,退還物品。被扣押的物品壹般具有以下特點: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於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物品和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單壹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調取、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從其他單位和個人接收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款項,包括:(壹)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於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四)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物品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