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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建設采購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建設采購機構進行的所有采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試行辦法》規定不適用的政府采購項目除外。第三條 建設采購系指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或服務。

本細則所稱貨物系指各種各樣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和電力,各類專利或非專利商品形式的技術類成果,以及隨貨物供應的附帶服務。附帶服務的價值不超過貨物本身的價值。

本細則所稱工程系指各種房屋、結構或建築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繕或翻新,設備安裝、管道線路鋪設,裝飾裝修等,以及隨工程附帶的服務。附帶服務的價值不超過工程本身的價值。

本細則所稱服務系指貨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購對象,包括工程咨詢、工程設計、建設監理、質量檢查、建設審計、律師事務、大型科技研究及中間試驗項目、前期調研及決策咨詢研究項目,以及項目融資策劃等。第二章 建設采購機構第四條 管理機構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建設采購在自治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統壹領導下進行。內蒙古自治區建設采購辦公室為自治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管理建設采購的辦事機構,設在內蒙古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主要職能:

(壹)研究制定政府建設采購政策,擬定政府建設采購法規、制度和實施辦法,監督政府采購政策法規的執行。

(二)制定供應商、施工企業、中介組織的市場準入規則及準入資質認定的具體標準,監督指導和協調全區政府建設采購工作,經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授權受理有關政府建設采購方面的行政投訴,提出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建議,由有關部門作出處理。

(三)研究確定政府建設采購的具體範圍、規模標準及不適宜進行政府建設采購的項目,編制並公布《政府采購目錄》建設采購部門。

(四)組織編制政府建設采購計劃,審批確定采購方式,向項目建設單位頒發政府建設采購許可證。

(五)審查和備案政府建設采購項目招投標文件,制定評標委員會組成規則及評標委員會專家的準入資質標準,組織評估建設采購項目效益情況,並提出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的意見。

(六)監督檢查政府建設采購的執行情況。對違規行為進行糾正,並作出處理決定。第五條 采購機構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采購工作由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建設采購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建設采購中心為內蒙古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下屬的全額撥款事業性單位。第三章 建設采購適用範圍、規模標準及資金管理第六條 政府建設采購的適用範圍

(壹)從建設資金來源確定的範圍:

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及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4.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5.使用國家和自治區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6.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7.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8.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9.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10.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11.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從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及公用事業方面確定的範圍: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8.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旅遊、社會福利等項目;

9.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房;

10.其他基礎設施及公用事業項目。

(三)其他方面確定的範圍:

1.國家委托由國家安排在地方的建設項目和國家安排的地方建設項目;

2.各級政府及行政、企事業單位委托的各類建設采購;

3.自治區政府和計委確定的其它建設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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