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錄相關系統,進入許可申報頁面;
2、點擊事項名稱填寫申請;
3、填寫申報信息,上傳申請材料;
4、打印申請表;
5、提交,企業用戶對當前填寫的信息進行確認,確認無誤後,可點擊 "提交 "按鈕,提交後,申請信息將上報至藥監局。確認無誤後,即可點擊 "提交 "按鈕,提交後,申請信息將上報藥監部門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經營食品的品種、數量、食品原料裝卸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場所環境衛生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具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交叉汙染和食品、原料、成品直接入口,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理、審查時限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
(壹)、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有關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報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定。
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證壹照的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壹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壹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的主營業務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等級對食品經營實行分類許可。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圖、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情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情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其他保證食品安全的規定。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擺放位置、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公示方式。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即時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三)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申請材料收訖證明。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