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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指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按照產品質量監督計劃,定期對流通領域中抽取的樣品進行監督檢查,了解被抽查企業及其產品質量狀況,並定期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公報 此外,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將對抽查不合格的企業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監督檢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本法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其他規定,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壹)監督抽查的種類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包括國家監督抽查和地方監督抽查。
國家監督抽查,是指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有計劃、有組織地對產品質量進行定期或專項監督抽查,並發布國家監督抽查公告的制度。
地方監督抽查,是指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監督抽查活動。地方抽查時,不得以 "國家監督抽查 "的名義發布,其質量公告不得冠以 "國家監督抽查 "的名稱。
(二)監督抽查的產品範圍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產品範圍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產品,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衛生材料、化妝品、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
二是影響國民生活的重要工業產品,如農藥、化肥、化肥等產品。工業產品,如農藥、化肥、種子、計量器具、煙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築用鋼筋、水泥等;
三是消費者、有關社會組織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包括群眾投訴、舉報的假冒偽劣產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產品等。
(3)監督抽查的要求
所抽取的樣品應在市場上隨機抽取或在企業成品庫中代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這是因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活動是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代表政府開展的壹項市場監督管理活動,這種監督管理活動的範圍應僅限於流通環節,而不能延伸到企業,而且對於未進入流通環節的產品,企業不對該產品的質量負責。要求隨機抽樣,可以防止生產者和銷售者弄虛作假,保證抽樣的客觀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產品質量法》
第八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法律對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監督檢查為主要方式的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民經濟和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樣檢查。除抽查外,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方式還包括產品質量統壹監督檢查、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