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審查內容:
1.研究方案的設計和實施、實驗的風險和益處、受試者的招募、知情同意書告知的信息、知情同意的過程、受試者的醫療和保護、隱私和保密以及涉及弱勢群體的研究。
2.明確告知受試者他們的權利和利益,包括隨時無理由、不受歧視地退出研究的權利等。、受試者參與研究的合理費用是否得到了合理補償、受試者參與研究受到損害時給予受試者的待遇和補償是否合理合法。
法律依據:
1.倫理委員會審查藥物臨床試驗的科學和倫理合理性,旨在保障受試者的尊嚴、安全和權利,促進藥物臨床試驗的科學健康發展,增強公眾對藥物臨床試驗的信任和支持。
2、倫理委員會應當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獨立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並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3.研究方案是否科學,是否符合倫理原則的要求。中醫藥項目研究方案的審查還應考慮其傳統實踐經驗,受試者可能遭受的風險程度與研究的預期收益相比是否在合理範圍內。
背景和必要性:
世界各國都發布了道德準則和監管文件。美國頒布了專門保護生物醫學研究受試者的聯邦法律法規,其中21CFR56描述了倫理委員會的審查,並在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設立了保護人體受試者的專門辦公室。
歐洲2005年發布的新臨床研究指令與以前的規定相比,壹個重要的變化是,臨床研究需要藥事管理部門和倫理委員會雙方的批準才能進行;在新加坡,1997,發布了涉及人體受試者研究的倫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