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申請人通過轄區市場監督管理所窗口申請;
2.受理: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成材料的受理;
3.審查:審查註冊申請材料,提出預審意見。
4.解決:根據決定,對申請人的申請予以解決,並作出答復。
食品攤販的備案要求和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要求不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要求更嚴格,流程更多,審批更嚴格,而食品攤販的備案要求相對簡單。只能重新申請,不能更改。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流程壹般如下:
1.攜帶本人身份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的資格證書原件或復印件,核對原件後提交營業執照;
2.在加工中心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相關人員對符合申請資格的申請進行預審,在兩個工作日內提出預審意見,並作出受理決定。對於符合審批條件的,相關部門可以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將需要按要求修改更正,重新接受審查;
3、食品經營者需要在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檢測,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
4.經檢測符合要求後,可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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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
在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只能持《健康證》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戶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