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符合條件的,將備案所需提交的材料上報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
(2)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當場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
(3)當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壹次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4)備案人在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辦理中醫診所備案所需要的材料有
1、《中醫診所備案信息表》;
2、中醫診所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
3、開設診所的用房的房本復印件;
4、中醫診所管理規章制度;
5、醫療廢物處理方案、診所周邊環境情況說明;
6、消防應急預案。
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需要條件有
1.應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3年;
2.應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3.中醫診所的名稱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4.應符合環保、消防的相關規定;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舉辦中醫診所的,報擬舉辦診所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五條_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個人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3年,或者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三)中醫診所名稱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四)符合環保、消防的相關規定。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