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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三角洲地區抗汙染藥物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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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土壤環境汙染突出地區汙染現狀及原因分析:

據不完全調查,我國約有654.38+0.5億畝汙染農田,汙水灌溉汙染農田3250萬畝,固體廢棄物占用和破壞的土地200萬畝,占耕地總量的十分之壹以上。我國每年受重金屬汙染的糧食達654.38+0.2億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多億元。其中,部分地區土壤汙染已呈嚴重態勢,甚至出現了重度汙染區和高風險區。

1.重金屬汙染

重金屬是指密度在4.0以上的約60種元素或密度在5.0以上的45種元素。砷和硒是非金屬,但其毒性和某些性質與重金屬相似,所以硒和硒被列入重金屬汙染物的範圍。汙染土壤環境的重金屬主要是指具有顯著生物毒性的Hg、Cd、Pb、Cr和類金屬as,還包括En、Cu、Co、Ni、Sn、v等有毒重金屬,目前最受人類關註的是Hg、Cd、Pb、Cr和As,被稱為“五毒”(農田土壤重金屬汙染及其防治研究進展)。土壤中重金屬有多種來源。首先,母質本身含有重金屬,不同母質和成土過程形成的土壤重金屬含量差異很大。此外,人類工農業生產活動也對大氣、水體和土壤造成了重金屬汙染(土壤重金屬汙染現狀及防治方法)。我國受Cd汙染的土地涉及11個省市的25個地區。例如,江西省某縣多達44%的耕地受到汙染,形成“鎘稻”面積670hm2沈陽某汙灌區農田土壤中Cd含量高達130 mg/kg。成都東郊汙灌區大米中Cd含量高達1?65毫克/公斤.農業部農業環境監測站1996-1998監測結果顯示,汙灌區Cd汙染面積最大,占重金屬超標的56%。9%,農產品Cd超標率達到10?2%(曹等,2001)。我國主要城市的耕地土壤都存在不同程度的Cd汙染,尤其是沈陽郊區和Xi安汙灌區。比如沈陽農田土壤中Cd含量為0?Xi安汙灌區土壤中Cd含量為0。628 mg/kg(土壤鎘汙染特征及汙染土壤植物修復技術機制)

岫巖縣土壤主要汙染物為Mg和b,43%的采樣點達到重度汙染水平,最高超標21.16倍。只有211和238兩個采樣點達到清潔標準。B的汙染似乎更普遍,所用采樣點土壤B濃度超標,50%的采樣點達到重度汙染水平。原因是岫巖縣的石塘、偏嶺、豐原等土壤剝離統計值較多,受國有和鄉鎮辦礦冶企業影響。菱鎂礦加工業主要燃燒輕鎂和重鎂,排放大量的MgO和SO2等汙染物。/VLGO白色粉末落到地表,形成MgCX~、Mg(H0 )2等反應產物,團聚成大顆粒,分散在土壤中。此外,該地區土壤中廣泛存在的MgSO+和MgCl2形成硬殼覆蓋地表。它從根本上阻止了農作物的生長。雖然作物在某些地區可以生長,但土壤中的可溶性鎂被作物吸收,對人和其他生物的健康構成極大威脅。而B汙染也是B礦點源汙染造成的(遼寧東部山區土壤汙染現狀及防治對策研究)。

水稻對鎘汙染的吸附作用明顯強於玉米、大豆等其他作物品種。

在各種人為因素中,主要包括工業、礦業、農業、交通等造成的土壤重金屬汙染(土壤重金屬汙染現狀及防治方法)。

2.汙灌

汙水灌溉等廢棄物造成了大面積農田的土壤汙染。例如,沈陽張世灌區經過20多年的汙水灌溉,2 500多hm2耕地受到汙染,鎘汙染嚴重。稻田含鎘5 ~ 7毫克?公斤.天津郊區265,438+0.3萬hm 2農田受到汙水灌溉的汙染。廣州郊區2 700hm 2農田受到汙水灌溉的汙染,1333 hm2土壤受到汙染底泥的汙染,占郊區耕地面積的46%。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北京某汙灌區進行的抽樣調查顯示,約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汙染問題(我國土壤汙染現狀及防治對策)。

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有撫順煉油廠汙水排入渾河灌溉水稻的記載。20世紀50年代,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在北方壹些幹旱半幹旱地區,由於水資源短缺,為了充分利用汙水的水肥資源,汙水灌溉被廣泛采用和推廣,對當地農業糧食生產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到1983,汙水灌溉面積達到2 ×106 hm2。然而,由於長期的汙水灌溉,土壤-作物系統的汙染逐漸暴露出來。為了解決這壹土壤環境問題,汙水土地處理系統得到了應用和發展。

長三角、珠三角、遼中南城市群三個典型區域土壤汙染調查:將在典型區域開展汙染土壤修復與綜合管理試點;建立和完善基於風險評估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完成土壤汙染防治法草案。從汙染物的種類和類型看,新技術、新產品的應用未能有效防止我國出現新的汙染物,產生更持久的影響和更大的危害;從汙染物的濃度來看,隨著經濟的發展,有些汙染物因為不能降解而逐漸積累,所以增加非常快。比如,有數據顯示,近年來,上海土壤中汞和鎘的含量增加了50%;浙南部分地區銅、鋅等重金屬全部超標,持久性有機汙染物部分檢出率達到100%。

遼河流域

據介紹,遼河流域是中國傳統工礦區之壹,交通便利,礦產資源豐富。長期以來,形成了以煤炭、石油、鋼鐵等產業為主的經濟結構,資源利用效率低,汙染強度大;汙染源治理水平低,化工、冶金、礦山、醫藥等行業汙染嚴重,部分企業設備陳舊落後,汙染治理設施不完善;此外,遼河流域環境監測、預警、應急和環境執法能力薄弱。壹些地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比較突出。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汙染現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有關人士還指出,土壤汙染和水汙染交替出現,相互影響。壹方面,壹些地區的土壤汙染是汙水灌溉造成的。由於遼河水資源短缺,長期汙水灌溉解決工農業用水問題,導致大量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土壤並在壹定程度上積累,超過了土壤本身的自凈極限。另壹方面,遼河流域的鞍山和遼陽是我國著名的工礦區。常年的礦產開發造成了壹些礦區嚴重的土壤汙染。土壤中的重金屬和有毒物質通過對水體的侵蝕加速了河流的汙染。

有專家指出,在以資源和重工業為主的經濟結構下,工業生產的汙染程度會比較高,治理汙染難度大;受經濟利益驅動,壹些企業未安裝運行汙染治理設施,隨意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的現象時有發生,讓人防不勝防;同時,地方政府重視地區生產總值,忽視環境保護的意識依然存在,對汙染現象聽之任之。

對於遼河來說,其汙染治理問題面臨著更加嚴峻的考驗——在當前經濟危機影響持續、東北老工業基地亟待振興的形勢下,壹方面遼河流域土壤汙染、水汙染嚴重,已經到了必須治理的地步;另壹方面,在2008年以來全球金融危機的席卷下,地方政府面臨著經濟增長放緩和失業率上升的巨大壓力,所有工作的中心都集中在確保經濟穩定發展上。環境治理面臨著為經濟發展讓路,被忽視的問題。

有些人擔心汙染了幾十年的整個遼河流域。“有些地方為了發展經濟,忽視了所謂的環境汙染,全流域汙染情況嚴重已經幾十年了。如果不改變這壹點,只會走‘汙染-治理-汙染’的老路,最後只會越來越差,環境越來越差。”

壹個。

長三角

據中科院南京土壤所2006年對南京郊區蔬菜基地的定點檢測,只有40%的土壤處於安全水平,而30%的土壤已經被汙染。據浙江省有關部門調查,調查區總面積中第壹、二類土壤占82%,其余18%的土壤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汙染。“區域內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集約化的快速發展,加上疏於防治,大量未經處理的廢棄物通過各種渠道向土壤系統轉移和殘留,是形成土壤汙染的主要因素。”

近日,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鳳江街道139村民被查出血鉛嚴重超標。罪魁禍首是村裏建的壹家電池企業,被列為重點監控企業。

上世紀80年代末,中國的汙染面積只有幾百萬公頃,現在已經超過1000萬公頃。土壤汙染類型多樣,其中重金屬汙染最為嚴重。據中科院生態所研究,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汙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公頃,約占耕地總面積的五分之壹,全國每年因重金屬汙染減產糧食654.38+00多萬噸。此外,農藥、抗生素和致病菌也成為土地汙染的來源。

土壤汙染不僅導致土壤質量、農作物產量和品質下降,而且更為嚴重。壹些有毒汙染物,如汞和鎘,在農作物果實中富集,人或牲畜食用後中毒。

例如,中國遼寧沈陽張世灌區由於長期引入工業廢水灌溉,導致土壤和水稻重金屬鎘含量超標,人畜不能食用。土壤不能再作為耕地,只能做其他用途。

3.固體廢物堆放

此外,在農田中,不合理施用化肥、農藥噴灑、地膜造成的汙染也相當嚴重。

2.地方土壤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及對國家土壤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需求。

目前,中國土壤汙染面臨著嚴峻的形勢。部分地區土壤汙染嚴重,土壤汙染類型多樣,呈現新舊汙染物並存和無機-有機復合汙染。土壤汙染的方式很多,原因也很復雜。(環保總局在北京召開第壹次全國土壤汙染防治會議,汙染面積、分布、程度不清,汙染防治基礎薄弱,地方土壤保護防治措施缺乏依據和方向。形勢不容樂觀,面臨諸多挑戰。同時,防治土壤汙染的法律還很缺乏,土壤環境標準體系尚未形成。法律是防治土壤汙染的關鍵,也是實現土壤環境保護的最重要途徑。這對保護土地質量,保持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從法律角度看,造成土壤汙染現狀的原因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我國土壤汙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空白,缺乏有效的法律體系。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制定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水汙染防治、大氣汙染防治等相關法律法規,但土壤汙染防治法基本上是空白(論我國農用地土壤汙染的法律保護)。雖然幾部法律中的壹些零星規定對保護農業生態環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零散不成體系,缺乏可操作的具體法律制度。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農用地土壤汙染仍在不斷加劇,這說明現行立法中有限條款的粗略規定已不能有效防治現代農業技術和不合理土地利用造成的土壤汙染,不能滿足土壤汙染防治的現實需要。法律的“真空”狀態會進壹步促進土地資源的濫用,加劇土壤汙染問題(中國土壤防治法律問題淺析)。在長三角的環保工作中,南京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徐光華指出,“缺乏相對統壹的區域環境準入和汙染物排放標準,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是目前長三角環保工作的軟肋。”區域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各種環保問題,通常是地方政府難以解決的。為應對日益嚴峻的環境汙染形勢,兩省壹市相關部門必須盡快建立區域環境信息共享和發布制度,啟動區域環境監管和應急聯動機制,並在此基礎上加快研究制定區域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長江三角洲土壤汙染的後果令人擔憂。因此,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有必要對土壤汙染的防治和保護采取壹定的法律措施,健全和完善有關環境的法律法規。

其次,土壤汙染防治行政管理和執法混亂。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對於土壤的法律保護,實行的是多部門多層次的管理體制,涉及多個行政部門對土壤汙染的行政管理。在這種體制下,管理主體眾多,權責分散,不僅不利於集中統壹管理,而且容易造成管理混亂(淺析我國土壤汙染防治的法律問題)。由於土壤汙染來源多樣,情況復雜,除了環保部門和農業部門有最密切相關的職責外,其他很多部門如水利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壹定情況下也有管理權限(中國農村土壤汙染防治法律問題研究)。但由於法律沒有賦予環保執法部門監督其他行政部門環境執法的權利,同時也沒有規定各執法部門在土壤汙染治理中應如何相互配合這壹重要問題,導致多頭執法、交叉執法、執法不到位,甚至部門之間通過執法爭奪自身利益,降低了土壤保護的整體效能。損害了土壤保護的整體利益,相關法律法規對部門之間如何監管和協調也沒有具體規定。而且在實際的環境行政執法管理中,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很多汙染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導致部門之間相互扯皮、權力爭鬥(我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律問題淺析)。可以說,這種多頭管理體制不僅嚴重影響治汙效率,還浪費了大量行政資源。此外,在我國大多數基層地區,尤其是貧困農村地區,由於經濟發展落後,擺脫貧困的願望強烈,大多數領導幹部都把經濟快速發展作為首要目標。當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發生沖突時,他們會為了發展而犧牲環境(農村土壤汙染防治叠代對策研究)。因此,我國的土壤汙染管理和執法也存在很多問題。

最後,土壤環境保護的司法保障有待加強。目前,雖然我國土壤汙染嚴重,汙染時有發生,但涉及土壤汙染訴訟的案件卻很少。僅從幾個案例中,就不難發現我國農村土地司法救濟存在的問題。首先,我國至今沒有關於土壤汙染修復和補償的法規,對企業沒有約束。即使土壤被汙染,也很難追究他們的責任。2006年8月,甘肅輝縣“鉛中毒”事件就是壹個典型案例。當時該縣水陽鄉兩個村368人被查出血鉛超標,其中兒童14 149。根據環保部門的調查,位於這兩個村莊附近的壹家鉛冶煉廠是重要的汙染源,造成了當地的土壤、空氣和水汙染。雖然後來工廠被勒令關閉,但如何有效補償遭受汙染損害的村民,如何從根本上改變以犧牲人民健康甚至生命為代價的粗放增長方式,是壹個難題。(中國秋霖1/5農田汙染防治形勢嚴峻,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是國家行動。此外,在農村環境訴訟中,最現實的問題之壹就是訴訟費用的負擔。我國農民是社會最大的弱勢群體。他們是城市發展的受害者,長期處於經濟困窘之中。他們的大部分收入只能勉強維持生計(農村土壤汙染防治叠代對策研究)。同時,土壤汙染給農民造成的損失是長期的、巨大的。我國司法實踐中,訴訟費用與訴訟標的金額直接掛鉤,實行訴訟費用預交制度,農民很可能因為負擔不起訴訟費用而得不到司法保護(中國農村土壤汙染防治法律問題研究)。1999 65438+2月20日,周年紅崗區杏樹崗鎮姬敏村13戶農民向周年中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周年油田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土地汙染損害撫慰金518431。06元。本案中,十三個農戶的土地汙染發生在1993,但當年只向原告支付了青苗補償款。因為農民不知道土地是否被汙染,所以在1999之前沒有提起訴訟,而是壹直以上訪的形式要求鎮政府、國土局和被告單位解決。雖然1999年就11.4達成了協議,但實際上並沒有履行。1999 65438+2月,原告向大慶市農業局申請對汙染農田進行取樣檢測鑒定。5438年6月+2000年10月,農業局取樣送省質檢中心,由市農業局檢驗。2001年5月,根據檢查結果,農業局組織5名專家進行了實地調查,並作出鑒定意見:已造成汙染農田邊坡次生鹽漬化,對農作物造成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該案從1999 65438+2月到2003 65438+2月歷時四年,最終以法院調解結案。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59607 38元,壹、二審費用由被告承擔。值得註意的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大慶中院以原告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後,原告不服。但是,由於農民多年沒有耕種土地,因此沒有上訴費。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代理人支付了10196的上訴費用。00元,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最終保護(壹場土地汙染損害賠償的艱難官司)。

因此,為有效防治土壤汙染,應在現有土壤汙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細化和拓展土壤汙染防治制度,或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土壤汙染的監督管理。從法律上明確了灌溉、工礦廢棄物、城市固體廢棄物、化肥農藥等土壤汙染物的汙染和汙染行為,通過法律手段有效防止土壤汙染。此外,在法律法規上理順土壤汙染防治的行政管理體制,建立土壤汙染動態監測與評價體系,制定土壤汙染防治的具體規劃制度,制定土壤汙染環境標準,建立土壤汙染應急措施制度和法律責任制度。

中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律問題分析(論文)。

3.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經驗、典型模式和政策建議。

由於土壤汙染後果的潛伏性、不可逆性、長期性和嚴重性,土壤環境保護應遵循“預防重於治理”的基本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對未被汙染的土壤采取預防措施,控制或消除汙染源;對於受汙染的土壤,應采取積極的治理措施,將汙染控制在最低限度(中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的現狀與展望)。土壤壹旦被汙染,就很難控制。相對於土壤-植物系統中汙染物的含量、行為、生物地球化學循環、毒理學、代謝方式以及與重金屬相關的流行病等方面的研究,土壤汙染的控制與管理研究要薄弱得多,大部分控制方法還處於試驗階段。另外,考慮到控制成本的問題,目前能夠應用的成熟方法很少。總結各種土壤汙染控制方法,壹般可分為以下四類:

1.工程措施(包括換土、翻土、表土清除、隔離、熱處理、電化學方法等。)

這種方法有效且穩定,是壹種根治措施。適用於大多數汙染物和各種條件,但壹般在小範圍內實用,價格昂貴,還可能對地下水或其他介質造成潛在汙染。近年來,汙水和大氣汙染治理技術被引入土壤治理過程,開辟了土壤汙染治理的新途徑,如磁分離技術、陰陽離子替代法等。

2.化學措施

改良劑和抑制劑的應用降低了土壤汙染物的水溶性、擴散性和生物有效性,從而降低了汙染物進入生物鏈的能力,減少了對土壤生態環境的危害()。比如在壹些被重金屬汙染的土壤中加入石灰、爐渣等堿性物質,使重金屬生成氫氧化物沈澱。或者添加膨潤土、合成沸石等交換容量大的物質來鈍化土壤中的重金屬。

3.生物措施

生物處理法具有物理處理法和化學處理法不可比擬的優勢,其優勢主要表現在:①處理費用低,其處理費用僅為物理化學處理法的壹半至三分之壹;(2)處理效果好,環境影響小,不會造成二次汙染,不會破壞植物生長所需的土壤環境;③治療操作簡單,可就地治療。基於這些優勢,生物修復技術的應用已成為土壤汙染控制技術研究的熱點(土壤汙染生物修復技術研究進展)。生物措施是利用特定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來吸收或降解土壤中的汙染物。與這壹措施相對應的新學科——環境生物技術,方興未艾。現場汙染控制生物措施的應用始於1989年3月。美國阿拉斯加海岸被石油汙染了。采用兩組親脂性微生物後,凈化過程加快了兩倍。早期生物處理中使用的大多數主要生物群是微生物。近年來,植物修復正成為生物防治措施中的壹個亮點。植物修復汙染點的方式有三種:植物固定、植物揮發和植物吸收。研究表明,利用合適的植物不僅可以去除土壤環境中的有機質,還可以去除重金屬和放射性核素。超積累植物已成為環保工作者追求和篩選的目標。我國在植物修復和超積累植物方面的研究已經有了壹個良好的開端(中國土壤環境保護研究的回顧與展望)。例如,在重金屬鎘汙染土壤的植物修復研究中,通過大量的篩選研究發現,十字花科(十字花科,Brassicaceae spp .)具有較強的吸收和積累鎘的特性。在中國廣泛種植的白菜型油菜就屬於這壹類,其部分品種或基因型可能具有較高的鎘積累量。篩選種植食用部位Cd積累量低(低吸收或低轉移)的作物,通過作物間的相互作用(間作、輪作)減少作物對Cd的吸收,有待進壹步研究(土壤鎘汙染特征及汙染土壤植物修復技術機理)。

4.農業措施

包括施用更多有機肥料以改善環境容量、控制土壤濕度、選擇合適的化學肥料和選擇抗汙染的作物品種。

此外,國外發達國家的土壤汙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早,許多國家都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汙染土地識別、評價和治理體系,其中美國、德國和日本的土壤保護實踐在世界上具有重要意義。

在國外,關於土壤汙染防治的法律保護有很多立法經驗。1985和1990年修訂的美國農業法,希望提高勞動生產率,同時保護資源和環境,實現“可持續農業”的發展。此外,在1990中,聯邦政府實施了“保護計劃”管理。1987年制定了《水質法》,對農業水源的水質進行控制。到目前為止,歐盟還沒有明確的土壤保護政策,但歐盟現有的許多立法都與土壤保護有關。例如,關於環境保護的指令86/278/EEC,特別是關於汙泥用於農業時的土壤保護,規定了農業汙泥;關於廢物的指令75/442/EEC要求廢物在處置過程中不得汙染土壤;2004年底之前,提出了關於堆肥和生物廢物的指令,目的是控制潛在的汙染,鼓勵使用經批準的混合肥料等。日本建立了由預防措施和控制措施組成的土壤環境保護體系。有《農用土地土壤汙染防治法》(1970)、《城市街道土壤汙染暫行對策》(1986)、《土壤汙染環境標準》(1991)、《土壤汙染對策法》(2002)等等。《土壤汙染對策法》的實施,使汙染治理由被動轉變為主動,以前無法計算的環保社會效益可以體現在可以計算的經濟效益上。這壹趨勢表明,日本的土壤環境保護已呈現出新的階段[3]。這些國外立法經驗對我國土壤汙染防治的法律完善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律問題淺析)。

“重視生態補償機制是國外土壤汙染防治的壹大經驗,值得借鑒。”於喜軍告訴記者,生態補償機制,又稱生態系統服務付費,主要原則是“汙染者付費”和“保護者得到補償”——汙染事故的責任方控制土壤汙染或支付土壤汙染控制費用。這方面國外已經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在1972,美國通過的納稅人減稅法,目的之壹就是以稅收優惠措施刺激民間資本投資土壤清潔治理。根據美國政府的報告,直接結果是吸引了34億美元的私人投資,8000塊被汙染的棕色地塊恢復了生產能力。余錫軍表示,在區域聯動的基礎上建立土壤生態直接補償制度,可能是我們目前應該努力的方向(長三角土壤汙染後果堪憂。)

鄭金華彭強鄭秦曉。中國土壤汙染防治的法律問題分析。[A]環境法治與構建和諧社會——2007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2007.8.12~15?蘭州)雜文

高。中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的現狀與展望。土壤科學雜誌,1989,26

(3):26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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