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完善門衛制度和校外人員登記、驗證制度。應按照《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及其周邊治安防範工作的通知》(湘辦發電[2010]75號)要求,安排或聘請安全保衛人員負責學校及周邊治安管理。安全保衛人員應由符合條件的專職保安員或其他能夠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安全保衛人員應當制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制止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物品帶入校園;應當加強在校內及周邊的巡邏,制止校內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行為,發現閑雜人員進入校園的,應當註意盤查,動員其離開校園,不得在校內長時間逗留。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重點區域、重點部位的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購置、安裝監控報警技防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建立檔案。要建立技防設施的使用、維護和更新等配套制度。
第三十壹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在學校周邊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舍安全定期檢查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校舍、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驗收;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誌。學校對不能排除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學生宿舍、校園教職工宿舍、食堂、實驗室、教室、計算機房、圖書館、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列為重點檢查區域。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水、電、氣等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部門和職責,統壹管理,規範安裝,定期檢查,及時維修。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築工地、陡坡、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場所,應當設置警示標誌或者防護設施。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的購買、儲存、使用、登記、註銷制度,確保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存放在安全場所。
學校不得購買、儲存、使用與教學、生活無關的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第三十六條 寄宿制學校應當配備教師或者管理人員,安排在宿舍起始層門側居住,並配備相應的器具,專門負責學生宿舍的管理。學生宿舍通道應隨時保持暢通,嚴禁宿舍通道上鎖後無人看管。實行學生宿舍夜間巡查、值班制度,落實宿舍責任制,堅持對寄宿生實行晚點名和定時查寢。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特點,加強女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電子閱覽室、計算機教室、宿舍(學生宿舍、教職工宿舍)等校內上網場所進行規範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上網環境。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定時離校、家校聯系和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勤或者擅自離校,以及學生身體、心理異常等與學生安全有關的信息,及時通知其監護人。第三十八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和幼兒在校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校的低年級學生和幼兒交由無關人員接送。第三十九條 教師是本班學生在校期間安全的直接責任人。教師應嚴格按照各班分工,安全上好每壹堂課。教師因病、因事、因公出差等原因合理調課(以教務處備案為準)的,接課人視為直接責任人。未經同意,教師私自相互調課的,學校仍視其為直接責任人,計劃值班人員為間接責任人。
第四十條 班級成立安全委員,負責了解班級安全信息,及時向班主任或任課教師反映。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不得從事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動。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災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年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生產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危險性較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超力所能及、超時超強度的勤工儉學或者勞動技能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四十壹條 上課時,教師應了解本班學生出勤情況,特別是在室外上課的班級,教師應認真清點各班學生人數,對無故缺席的學生應了解原因,及時查明缺席原因,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與班主任聯系,並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
第四十二條 上課期間,教師應嚴格遵守教學時間,按時到崗,維護課堂秩序,督促學生學習和作業。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時間離開教室,不得處理與課堂無關的事務,不得擅自讓學生離開教室或離開學校,有權拒絕來訪者。
第四十三條 學生上課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傷,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救治措施,並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不得推諉、拖延。
教師在體育和勞動技能活動中要特別關註學生的身體健康,主動詢問學生的身體狀況,不得讓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或身體虛弱的學生參加劇烈的體育和勞動技能活動。
第四十四條 教師應當定期檢查自己使用的教學儀器、設備和用具,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更換或者維修前應當妥善保管或者設置警示標誌。學校應及時維修或更新設施設備。
物理、化學、生物實驗教師應掌握各類常規實驗傷害事故的應急救護處理措施,體育、勞技等學科教師應掌握運動、機械傷害等常見傷害事故的應急救護處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 學校要按照《關於印發湖南省中小學理科實驗室管理若幹規定的通知》(湘教通〔2007〕239號)要求,加強實驗室和實驗教學管理。
學校要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實驗室管理制度》、《教師實驗守則》、《學生實驗守則》等,擺放在實驗室醒目位置,要求師生共同遵守。
教師在實驗課教學中,對涉及電、毒、腐蝕、可能爆炸等方面的實驗,應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指導和防範。實驗前,教師應向學生詳細講解實驗中的安全註意事項和應急措施。實驗過程中,教師和實驗員要密切關註學生的操作過程,發現不規範的操作或行為應立即制止和糾正。教師必須在場嚴格監督高壓電源的使用。嚴禁學生代替教師領取化學藥品,嚴禁學生將化學藥品帶出實驗室。實驗結束後,應立即收回危險品。使用劇毒、危險藥品需單獨填寫登記表,註明使用情況、數量及殘留物處理情況,由使用人和實驗人簽字後存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施體育課教學和活動,應當綜合考慮氣候場地、器材設備、準備活動、教學方法、保護幫助和組織管理等方面的安全問題,制定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指導青少年科學鍛煉身體。要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合理安排體育項目和運動量。要加強課堂紀律管理,教育學生正確著裝,不攜帶危險物品,不私自活動,不嬉戲打鬧等危險行為。體育活動必須在學校專用場地內進行;確需在校外進行的,應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
第四十七條 教師發現學生違反紀律或者進行不安全的遊戲、活動,應當及時制止;發現有人教唆、脅迫、誘導學生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學生受到社會不法侵害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在公安機關到達之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八條 在教學樓內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學校必須合理安排學生疏散的時間和樓道上下秩序,並安排人員值班、巡查,組織學生有序疏散,防止擁擠踩踏事故的發生。晚自習學生未離校前,學校要負責和教師做好值班、巡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校組織集體外出活動,要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各地可選擇實行活動審批或備案制度。學校組織的,由學校提前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活動申請,上報活動計劃;以班級(年級)為單位組織的,由班主任(年級組長)提前向學校提出活動申請,上報活動計劃。計劃應包括人員規模、出行方式、活動時間、地點等內容。活動要堅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則,時間盡量控制在1天以內,不到不安全的地方,不組織危險性較大的活動。要對師生進行專題安全教育,事先勘察活動路線和地點,認真制定應急預案,加強各環節的安全防範。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驗豐富、人數充足的教師擔任活動的帶隊和管理,責任到人,並攜帶必要的器械和藥品。如需使用車、船等交通工具,應選擇有相關資質的運輸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責任,落實相關措施。規模較大、人員較多的,還應主動與交警、運管部門聯系,取得支持。
第五十條 學校負責人和班主任應保持手機24小時開機,遇特殊情況或接到緊急通知,應第壹時間到達指定地點。第五十壹條 學校應當遵守消防法規,貫徹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的消防工作方針,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確保消防安全。
第五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完好有效。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得設置圍欄、卷簾門;窗戶、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圍欄。
學校各樓層明顯位置應當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應當標註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五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消火栓應當有明顯標誌;室內消火栓箱不應當上鎖,箱內器材應當齊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應當埋設、圈占,不得堆放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應當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應當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有關標準對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檢測,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第五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電、用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購電器、電熱設備,應當選用符合安全標準的合格產品;電氣線路、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維修應當由具有職業資格證書的電工操作;不得隨意亂拉亂接電線,擅自增加電氣設備;加強學生宿舍用電、用氣、用火管理,禁止使用電爐、電暖器、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禁止燃燒煤炭木柴;學校放假期間,應當切斷學校非必要電源。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明火使用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圖書館、實驗室、實驗用品庫房、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明火。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消防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寄宿制學校應當增加檢查頻次。
防火檢查的對象應當包括消防安全疏散設施、消防設施、用火用電管理、消防安全重點場所(物品)管理、相關人員和措施落實等情況。
發現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或者不能自行消除的,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