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設立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壹)申請人向擬經營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 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 擬經營藥品範圍; 4.擬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立即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到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 2.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充材料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申請人完成準備工作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受理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依法取得資格認定的藥店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 6.擬經營質量管理文件和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驗收申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藥品批發企業開辦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壹)申請人向擬經營所在地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接設立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 2.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3.擬經營場所、倉儲設施、設備。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立即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到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 2.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充材料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請人完成準備工作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受理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經營場所、倉庫平面圖及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4.依法取得資格後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和聘書; 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和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零售企業開辦驗收執行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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