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按照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計算原工資標準;
2.職工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工傷前實際工作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
3.職工工傷前工作不滿1個月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未約定或者無法確定原工資數額的,原工資標準按照不低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企業發工資有什麽要求?
1.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並由勞動者本人簽收。
2、用人單位應發放工資憑證,嚴防用人單位制作假工資條、部分存折、部分現金,以此少交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能體現勞動報酬的透明度。以前是以工資條的形式。員工可以憑借工資條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有問題也可以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也可以作為證據。
3、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資。超過30天的延遲構成拖欠。
二、工資支付程序:
1.每月5日前,人事行政部將上月員工考勤及人事變動情況提交執行副總裁審核後交財務部;
2.每月8日前,業務部將批準後的上月績效考核及績效報告提交財務部;
3.每月10前,財務部會計算出員工上月工資,提交執行副總裁審批;
4.每月15日,財務部根據公司管理層批準的工資表發放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發生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後,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不停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