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藥不是看錢的多少,而是看社會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情節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
假藥的判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
(二)未經本法批準生產、進口或者未經本法檢驗銷售的;[2]
(3)變質;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
(六)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