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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關於攜帶物品出入境的規定

沒有規定說去香港不能帶肉類。

香港海關關於攜帶物品出入境部分限制出境物品:

1、旅行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國家或地區再入境簽證的居民旅客攜進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壹件。超出範圍的,需向海關如實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經海關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應在回程時復帶出境。

2、金、銀及其制品

旅客攜帶金、銀及其制品進境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其中超過50克的,應填寫申報單證,向海關申報;復帶出境時海關憑本次進境申報得數量核放。攜帶或托運出境在中國境內購買的金、銀及其制品(包括鑲嵌飾品、器皿等新工藝品),海關驗憑中國人民銀行制發的“特種發票”發行。

3、外匯

旅客攜帶外幣、旅行支票、信用證等進境,數量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攜帶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幣現鈔進境,須向海關如實申報;復帶出境時,海關驗憑本次進境申報的數額核放。旅客攜帶上述情況以外的外匯出境,海關驗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的“外匯攜帶證”查驗放行。

4、人民幣

旅客攜帶人民幣進出境,限額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準進出境。

5、中藥材、中成藥

旅客攜帶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前往國外的,總值限人民幣300元;前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150元。寄往國外的中藥材、中成藥,總值限人民幣200元;寄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100元。進境旅客出境時攜帶用外匯購買的、數量合理的自用中藥材、中藥,海關憑有關發貨票和外匯兌換水單放行。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規定限值的中藥材、中成藥下準出境

擴展資料:

第壹條 為了照顧國家派往國外工作、學習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的合理需要,加強對國家限制進口物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國人員進出境攜帶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出國人員進境時攜帶的行李物品,在本規定附件《出國人員帶進物品限量表》(以下簡稱《限量表》)規定的品種、數量內給予免稅。出國人員在外工作、學習每滿六個月(180天)的,準予免稅帶進《限量表》第四、五項物品各壹件,最多連續免稅四年,其中經援人員和承包勞務人員不受最高連續免稅年限限制。臨時出國人員在外不滿六個月(180天)的,每公歷年首次進境準予征稅帶進《限量表》第四、五項物品各壹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長期出國人員”是指因公連續在國外工作、學習壹年以上的人員。“經援人員”是指執行政府間對外經濟技術等援助協議的長期出國人員。“承包勞務人員”是指經國務院或經貿部批準,有權經營對外承包勞務業務的公司,為執行與外商簽訂的勞務或承包工程合同,所派出的持因公普通護照的各種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及各工種人員。“臨時出國人員”是指因公臨時派往國外工作、學習不滿壹年的各類人員。

第四條 長期出國人員,由海關發給《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進境時由長期出國人員本人(包括免驗人員)將所帶物品填報在《登記證》上,以便海關查驗核放。《登記證》的發放範圍,由海關從嚴掌握。

參考資料:

《海關對我出國 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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