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走私藥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走私藥品犯了什麽罪
1.走私罪與銷售假藥罪都屬於“破壞市場秩序罪”範疇,但在絕大多數情形下,兩者並沒有必然聯系。走私不等於銷售。走私罪壹般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罪具體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等,但沒有走私藥品罪。因此,走私藥品行為如果構成犯罪,宜定性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走私藥品案的刑事處罰,許多案例並沒有實施“數罪並罰”,只是以銷售假藥罪量刑。從理論上講,只要存在銷售假藥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然後,再根據危害後果及其他情節量刑。走私的藥品,既然“按假藥論處”,是否意味著無論走私數量多少,都會構成犯罪呢?司法解釋對此有壹個“例外規定”。 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立法技術的提高,“假藥”和“按假藥論處”的法律責任有必要作出區分,甚至對後者另行給出概念,另外規定法律責任,否則不利於體現“過罰相當”原則,也不利於對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實施嚴懲,因此壹般具體的法律實施要根據實際罪行進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