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科學規範的動態調整醫保藥品報銷目錄機制;
2、建立公開、公正、透明的調整評審程序;
3、建立和健全醫保藥品的支付標準;
4、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目錄調整職責和權限;
5、促進藥物經濟學的發展。
具體包括:
1、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規定組織醫學、藥學、藥物經濟學、醫保管理等方面專家;
2、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規定組織藥物經濟學、醫保管理等方面專家開展談判或準入競價;
3、建議新增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除集中采購和政府定價藥品外,其他藥品按規定提交藥物經濟學等資料;
4、對“綜合考慮臨床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為風險大於收益的藥物;
5、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等條件的藥物可以直接調出目錄;
6、建議可以調出的藥物按規定提交藥物經濟學等材料;
7、擴大限定支付範圍且對基金影響較大的,按規定提交藥物經濟學等資料;
8、加強藥品目錄及用藥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管,提升醫保用藥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藥品應當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檢驗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不得編造。
中藥飲片應當按照國家藥品標準炮制;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炮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應當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炮制的,不得出廠、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