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環境噪聲基本標準:較強的噪聲對人的生理與心理會產生不良影響。在日常工作和生活環境中,噪聲主要造成聽力損失,幹擾談話、思考、休息和睡眠。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調查,在噪聲級85分貝和90分貝的環境中工作30年,耳聾的可能性分別為8%和18%。在噪聲級70分貝的環境中,談話就感到困難。對工廠周圍居民的調查結果認為,幹擾睡眠、休息的噪聲級閾值,白天為50分貝,夜間為45分貝。
城市5類環境噪聲標準值如下:
類別 晝間 夜間
0類 50分貝 40分貝
1類 55分貝 45分貝
2類 60分貝 50分貝
3類 65分貝 55分貝
4類 70分貝 55分貝
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1)0類標準適用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壹類區域分別按嚴於0類標準5分貝執行。
(2)1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
(3)2類標準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4)3類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5)4類標準適用於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幹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幹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指不通過列車時的噪聲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
法律依據:《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
第五條 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噪聲標準為85分貝(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準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A)。
第六條 對每天接觸噪聲不到八小時的工種,根據企業種類和條件,噪聲標準可按表1、2相應放寬。
第七條 工業噪聲檢測方法,按《工業企業噪聲檢測規範》進行。
第八條 對產生噪聲的生產過程和設備,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措施,用低噪聲的設備和工藝代替強聲的設備和工藝,從聲源上根治噪聲。
第九條 新建(包括引進項目)、擴建和改建的工業企業,必須把噪聲的控制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工業企業所在的省、市、自治區衛生、勞動和有關部門合理選擇廠址,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沒有衛生、勞動部門簽字蓋章,不準施工和投產。
第十條 在現有工業企業中,凡噪聲超過本標準規定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本標準要求。在未達到標準前,廠礦企業必須發放個人防護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第十壹條 各機械制造部門,要提高產品質量,在產品標準中應有噪聲衛生標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