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的所有者、經營者和生產者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第六條民營企業應當遵循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原則,集中、統壹和管理本企業各類檔案和載體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實現檔案的有效利用。第七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私營企業必須建檔。
私營企業檔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壹)有負責人分管檔案工作;
(二)配備滿足檔案管理需要的人員;
(3)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四)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安全;
(五)檔案材料完整、準確、系統;
(六)開展檔案利用工作。第八條民營企業可以委托當地國家綜合檔案館代管其企業檔案。受委托的綜合檔案館可以按照約定收取整理、鑒定、保管所需費用。第九條私營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專(兼)職人員管理檔案。民營企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專業知識和相應技能,並取得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檔案員可以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檔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第十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件材料,必須定期歸檔。
下列文件材料屬於私營企業檔案的歸檔範圍:
(壹)設立和變更的申請、批準、登記、註銷、破產後清算等文件;
(二)與各方簽訂的合同協議;
(三)財務、勞動工資、人事和法律事務的文件和資料;
(四)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的文件和資料;
(五)基本建設、儀器設備的文件和資料;
(六)信息咨詢、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轉讓文件;
(七)關於教育培訓的文件和資料;
(八)黨組織和工會的文件材料;
(九)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材料。第十壹條私營企業收購、兼並國有、集體企業,必須在企業資產評估、移交的同時,按照規定評估、移交檔案和設施,將應當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設施移交給被收購、兼並的國有、集體企業的原主管部門或者國家檔案館。移交期間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第十二條私營企業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必須妥善保管,向社會公布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檔案,必須經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第十三條民營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向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自身檔案的形成、整理、保護和利用情況。
私營企業破產後,企業檔案應妥善保管。凡涉及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未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鑒定,不得銷毀。第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使用私營企業檔案,私營企業不得拒絕或者收取費用。第十五條民營企業應當及時鑒定已過期的檔案,對已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必須列出銷毀清單,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銷毀。第十六條私營企業可以自願參加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檔案管理等級認定。第十七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民營企業檔案管理和利用取得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表彰。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壹)檔案尚未建立的;
(二)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不按時歸檔的;
(三)檔案人員未取得檔案崗位資格證書的;
(四)檔案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