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政府機關,是指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縣級以上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制作、形成、獲取或者掌握的反映在紙張、膠片、磁帶、磁盤等載體上的內容。第三條市政府辦公廳是市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區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轄區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四條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依法及時準確公開各類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第五條政府機關提供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收取費用。第二章主動公開第六條符合下列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三)反映機構、職能、程序等情況;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七條政府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確定各自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主要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管理規範和發展計劃
1,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等政策規定;
2、政府機關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事項;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二)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
1,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優撫救濟、計劃生育、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2、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批和實施情況;
3.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害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情況;
4、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5、各級政府機關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6、社會福利事業建設;
7.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三)公共資金的使用和監督
1,政府年度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重點項目財政資金安排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標準及執行情況;
3.公共* * *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和施工。
(4)政府機構和人員。
1、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工作分工、辦公地點、通訊方式等。各級政府機關;
2、政府領導及其分工;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招聘、錄用、公開選拔幹部的職位、條件、程序和結果。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鎮政府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落實農村工作方針;
(二)財政收支、各種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審核;
(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用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五)債權債務、融資和勞務;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贈等款物的分配情況;
(七)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第九條政府機關擬作出下列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制定過程中,起草機關或者決策機關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在媒體上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壹)全市經濟、科技、文化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決策和規劃;
(二)城市規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三)教育、醫療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城市交通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
(四)環境保護和自然與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
(五)依法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征求意見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