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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創新論文怎麽寫的更深入

參考:

內容提要:我國稅收政策在支持科技創新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促進了創新型國家建設,但也存在壹些不足之處,結合《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出臺的契機,把握財稅改革總目標和科技發展戰略,通過推進“普惠性”激勵政策、運用結構性減稅、總結示範區試點經驗、提高稅收政策的可操作性、鼓勵長期科技投資、加強創新成果商業化、建立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機制、改進相關工作和協調機制等措施,完善科技創新創業激勵機制,以期更好地發展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科技創新體系。

關鍵詞:科技創新 稅收政策 激勵機制

科技創新是促進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關鍵因素和“第壹生產力”,而國家科技創新政策對於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構建國家創新體系,加速企業創新進程具有至關重要的導向作用。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推動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這要求我們著力創新驅動,充分釋放科技創新拉動經濟增長的潛力,促進2020 年建成全面小康社會目標和在進入經濟“新常態”的新階段打造經濟“升級版”的戰略任務的實現。近些年我國稅收政策在支持科技創新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成效,有力地促進了創新型國家建設,但也存在壹些不足之處,有待在厘清政府與市場關系基礎上,深化科技投入體制改革,完善科技創新創業激勵機制,突破自主創新的體制和機制瓶頸,進壹步優化稅收制度設計,落實和運用稅收激勵政策支持科技創新,更好地發展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科技創新體系。

壹、現行稅收政策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評價

技術創新具有壹定的公***品性質,完全由市場配置是低效的,這就決定了必須由政府參與其配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應是創新的主體,政府介入技術創新活動可主要通過運用財稅政策來糾正市場失靈,促使技術創新的外部效應內在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在政府的財稅手段中,稅收優惠支出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激勵效應高於直接財政支出,而其執行成本低於直接財政支出。因為技術創新活動所具有的高收益性和高風險性,決定了企業技術創新收益的不確定性和不連續性,這往往抑制企業的創新欲望。而政府運用稅式支出激勵政策分擔創新主體的風險成本,會增加企業創新的收益預期,為企業自主創新增強動力。

(壹)現行稅收政策有力支持了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動

截至2013年,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為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家“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等發展戰略出臺的政策文件中關於稅收激勵、稅收優惠措施達100多項。流轉稅方面的稅式支出,涵蓋了軟件、動漫、集成電路、重大技術裝備、IT、醫藥產品、科研設備、科技企業孵化器等。所得稅方面,涵蓋了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軟件及集成電路產業、動漫產業、技術轉讓、創業投資、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各類科技獎金等8大項稅收優惠政策。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以所得稅為主體,具有壹定創新體系特征的科技稅收政策體系。

1.以結構性減稅支持科技創新

首先,在所得稅稅收優惠方面出臺措施激勵企業創新活動。

壹是進壹步明確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優惠規定。2010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對企業技術轉讓的範圍、境內和跨境技術轉讓履行程序等作出了相應規定,以更好地執行有關的所得稅減免政策。

二是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2010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

三是完善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進壹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對屬於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於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企業,明確了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有關規定。

四是進壹步完善國家鼓勵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2014年10月2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確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於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後購進並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些凸顯了國家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的政策導向。

其次,對多項即將到期的稅收配套政策以及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予以補充和完善。例如,國務院《關於印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59號),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8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3號)等。

再次,對進出口稅收政策進行調整,促進產業技術創新。2010年,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2]14 號),對部分領域所需重大技術裝備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稅收政策進行調整,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2.各地進壹步提高稅收政策的可操作性。

各地紛紛發布文件增強稅收激勵政策在本地區的操作性,近三分之二省(市、區)出臺了落實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2006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出臺的《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 號)等文件,對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科技企業稅收優惠、研發儀器設備加速折舊、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等政策的適用範圍、條件和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有力提升了企業創新創業活力。

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24個省(市、區)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出臺了相關操作性文件。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江西、河南等地出臺了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部分地方在示範區域開展稅收政策改進試點,先行先試,有所突破。比如,中關村科技園區出臺的試點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這方面的政策突破主要體現在:

壹是將示範區內科技創新創業企業為在職研發人員繳納的“五險壹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等費用列入研發費加計扣除範圍;

二是將示範區內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且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目前,上述相關政策已推廣至上海張江、武漢東湖和安徽合蕪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綜合試驗區)。

北京市還制定出臺了《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技術秘密鑒定辦法(試行)的通知》(京科發[2011]471 號)等配套文件。主要突破點包括:

壹是允許國家新藥、國家壹級中藥保護品種、經審(鑒)定的國家級農作物品種、新壹代信息技術、國防專利和技術秘密等6類創新成果作為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申報,擴大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範圍;

二是降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門檻,對註冊滿半年不足壹年的企業,可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發藍底證書(不可享受稅收優惠);

三是對技術專家在認定組織工作中的評價內容進行調整完善,技術專家不再對科技研究開發管理水平、企業總資產和銷售額增長率指標組織評價。這些地方提高稅收政策可操作性的具體實施辦法,使得企業能更好地利用政策加大研發方面的投入,推進科技進步。

3.稅收政策落實方面取得進展。

據統計,2011年各地的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惠及2萬多家企業,減免稅額超過252億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總數及所得稅減免額創新高,政策對推動區域經濟轉型升級起到重要作用。2008 年至2011年間,對全國6萬多家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總***2 259 億元,同期這些企業上繳的稅收是2.1萬億元,其專利和新產品占有率都占了三分之壹以上,政策效益是非常明顯的。2010年度,全國高新技術企業因享受15%稅率優惠而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為687.71億元,26個省(市、區)享受15%稅率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數量較上年增長了43.8%;6個省(市、區)享受稅率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超過1 000家,占全國高企總數壹半以上;15個省(市、區)減免企業所得稅額超過10 億元。[1]可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稅收優惠政策對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起到重要作用,成為新興產業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實施取得新進展。2010年度,江蘇、遼寧、廣東、新疆、大連、海南、寧夏、安徽、北京、山西等10個省(市、區),有9.4萬家企業享受了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其中,江蘇、遼寧和廣東三個經濟發達地區省份享受政策的企業較多,合計占上述 10 個省(市、區)的91.49%。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3 618家企業享受了該政策,同比增長159.7%,全區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抵扣的應納所得稅額為1.73億元,同比增長159.7%;廣東省享受政策的企業數同比增長35.8%,全省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為12.29億元,同比增長45.43%;大連市有3 212家企業享受了該政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64億元;遼寧省(不含大連)享受政策的企業數同比增長8.4%,全省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為3.64億元,同比增長8.1%。

(二)現行稅收政策支持科技創新的不足之處

1.政府稅費規範性程度不夠,促使企業成為創新主體的機制和政策有待完善。我國企業稅外的收費、罰款等負擔還存在過多、過濫、隨意性大等問題,雖經多年整頓清理有所改進,但還不能令人十分滿意。政府制定和實施稅收激勵政策的同時,需要配套規範對企業的各項收費,真正減輕企業創新創業的壓力。另外,各級政府部門在制定政策和實踐當中,對企業是投入主體的認識往往還不夠到位,需進壹步劃清政府與市場的界限,用少收多留、普惠激勵的方式激活企業科技投入的積極性。

2.對創新的核心要素人力資本的激勵力度不足。科技創新,人是第壹要素。但長期以來,相關制度尚未充分體現對人力資本的足夠補償和有效激勵,現行科技稅收政策中對人力資本激勵措施存在著缺陷與不足,缺乏完善的對科技人才的稅收激勵機制。人力資本的稅收優惠機制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方面都有壹定的優化空間。

3.針對區域、基於企業資質認定等的稅收優惠偏多而聚焦企業創新活動的稅收支持不足。在多年稅收優惠政策陸續推出累積而成的稅收優惠支持格局中,針對不同區域(如區域戰略在高端取得批復認定)、不同企業資質認定(如是否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稅收優惠偏多,但聚焦於企業創新活動、特別是中小企業創新活動進而有效行使稅收手段的支持政策,則嫌不足。

二、進壹步落實和運用稅收激勵政策支持科技創新的建議

(壹)把握《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出臺的契機,加快稅制改革,形成有利於科技創新的稅收制度環境

中***中央政治局2014年6月30日審議通過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新壹輪財稅體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點工作和任務,2020年基本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總體方案確定了預算、稅收和財政體制三大關鍵改革領域。制度環境對技術創新過程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政府作為制度環境的供給者,所制定的法律、法規政策都對技術創新產生重要影響。為使支持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充分發揮效應,需要結合財稅改革總體目標和科技發展戰略,深化稅收制度改革,有效清理、整頓、歸並、降低稅外負擔,從制度體系上優化支持企業為主體科技創新的稅制框架和環境。

(二)總結經驗,再接再厲,根據創新活動特點,進壹步落實運用稅收激勵政策

1.推進創新政策體系中“普惠性”激勵政策的實施。“普惠性”激勵政策有助於充分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要素價格、各類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引導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投入、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應繼續推進稅基式的稅收激勵政策,調動企業從事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充分體現政府扶持科技創新的政策意向,全面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普惠性措施,重點是落實其操作方案和實施細則。

2.進壹步運用結構性減稅支持科技創新。加快“營改增”步伐,通過在電信等行業引入增值稅抵扣機制,減少重復征稅,支持相關行業發展中的專業化細分和“內生的”升級換代努力,積極發展互聯網時代以商品流通、物流配送等為表現的網絡經濟鏈條,同時以培育新興產業為主線,進壹步推進結構性減稅政策。

3.總結示範區試點經驗,逐步在全國推開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新政策。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範圍較窄,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企業從事研發的積極性,不利於激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應積極總結評估財稅[2011]81號文、財稅[2011]82號文等政策在北京中關村、上海張江、武漢東湖和安徽合蕪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綜合試驗區)等地的實施效果,進行適當調整和優化,擇機在全國推開。

4.根據創新活動的特點,繼續提高稅收政策的可操作性。應進壹步分析認識創新活動的特點,在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中進壹步細化當前政策的適用範圍、條件、程序、配套要求等細則,提高稅收政策的可操作性。推動現有政策的切實落實。比如,各地方政府應盡快制定出臺專門針對研發儀器設備加速折舊、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具體操作細則。繼續運用技術轉讓稅收減免政策、技術先進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過渡期所得稅優惠政策,並及時總結實踐經驗,對到期政策進行改進和完善。

5.運用稅收政策鼓勵長期科技投資,特別應探索對產學研結合、集成創新研發等特定創新活動的稅收激勵政策。壹般情況下,這類科技創新活動投資大,周期長,企業實際面臨的風險比較高。化解風險壹方面固然需要依靠企業自身的技術和財務手段,另壹方面,則需要政府采取稅收政策支持產學研結合的科技研發創新活動、目標長遠的階梯式成果轉化戰略和科技人才梯隊培養等,以降低綜合風險,激勵企業和合作夥伴創新。

6.加強對企業創新成果商業化的政策激勵。制定有利於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向企業轉移的稅收激勵政策。同時,應配套考慮進壹步完善科研成果產權界定方面的法律法規。

7.強化優化對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機制。建立健全對人力資本的足夠補償和有效激勵機制,需從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入手,調整和優化有助於人力資本的稅收優惠政策,激勵科技人才的創新活動,促進全社會創新創業意識的培養與弘揚。可借鑒法國推行了30年頗有成效的產學教育協議制度。(CIFRE()法國政府資助博士生到企業完成博士論文,企業通常與博士生簽訂完成論文所需的3年雇用合同。企業每雇用壹名博士生,會獲得政府連續3年每年1.4萬歐元的補助,同時享有每年1.4萬歐元的稅收減免,但企業須向博士生支付不低於2.3 萬歐元的年薪),探討結合中國實際的類似可行方案。

8.改進相關工作機制和協調機制。要健全稅收優惠管理的工作機制,提高稅收政策的透明度,優化與企業、相關院校、機構的信息交流,及時客觀評估稅收激勵政策的實施效果。同時,建立稅務部門與科技部門的聯合工作機制,加強政策宣傳與咨詢服務,並結合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在法律事務方面加強與司法部門的協調合作。

參考文獻

[1] 方 重:《企業自主創新與稅收政策相關性研究》,合肥工業大學博士論文2010年。

[2] 黃永明,何 偉:《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理論與實踐》,《財政研究》2006年第10期。

[3] 張文春:《稅收政策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作用及其機理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

[4] 趙誌耕:《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中國稅務》2006年第5期。

[5] 韓 潔,何雨欣,程士華:《支撐全局著眼長遠: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述評》。

作者簡介

賈康,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

劉薇,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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