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註銷。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註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註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註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註銷手續:
(壹)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註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擴展資料
對於依職權註銷的食品經營單位,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批量辦理,集中公告、統壹決定。在註銷決定生效後應該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其他政府網絡平臺集中對外公布。註銷登記完成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材料歸入食品經營單位許可登記檔案。
對被註銷的食品經營單位,市場監管部門應將其許可登記信息移入依職權註銷名錄庫。不再納入本地在冊有效的食品許可登記統計數據。
食品經營許可被註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被依職權註銷的食品經營單位,提出主體資格恢復或繼續經營等合法證明文件的,可重新提出許可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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