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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員不得做的事情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受援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已經終止或者撤銷的;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等等。

受援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我們可以尋求法律援助,但是我們應當註意,我們在享受法律援助的過程中也有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

1、如實提供案件的真實材料,不能虛報欺騙;

2、配合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

3、如果受援人通過案受援人能夠從案件中獲得更大利益的情況下,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規定的費用。

二、不能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有:

在申請法律援助時我們要註意看是否屬於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

1、因申請人的過錯或者責任造成他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訴訟案件;

2、申請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訴訟案件;

3、不需要訴訟而由行政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

4、申請人不如實提供證據,出具虛假證明欺騙法律援助工作者的;

5、需要訴訟的案件是3000元以下的債務糾紛的;

6、其他經法律援助機構管理部門認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案件經辦人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核實後,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壹)受援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已經終止或者被駁回的;

(三

(ii)案件已終止或被駁回;

(iii)受援人主動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

(iv)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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