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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如何應對自然災害?

美國是壹個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所遭受的災害包括河流洪水、風暴潮、海嘯、地震、臺風和強風、膨脹性土壤、山體滑坡等。由於經濟發展導致物質財富高度集中,每壹次嚴重的自然災害都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自然災害,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美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紛紛出臺了相應的措施。美國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建立了壹套完整的災害管理體系和政策體系,並在其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壹、美國的自然災害管理體制

在美國現行的聯邦體制下,應對各種自然災害的主要權力在州壹級,並通過特別授權向各州的市鎮下放權力,有的州還將重要權力授予縣、鎮和特別區。州政府將稅收和增加的公共資金用於各種自然災害管理活動,包括修建水庫、堤壩和池塘,以及投資於災害風險區劃、風險測繪、災害預報和社會教育項目。此外,州政府還可以通過行使治安權來開展壹系列災害管理活動,如編制土地使用規劃、制定並執行土地管理規章和房地產交易規則、制定住房和其他類型建築的規範和標準等。

州政府管理自然災害的能力往往受到地球物理、生態和社會政治因素的制約,因此州和地方政府傳統上依賴於美國陸軍工程兵團等聯邦機構來完成這項工作。工兵部隊主要從事大型項目的建設,以防禦河流和海岸的洪水;美國地質調查局的任務是繪制各類地圖。自然災害的基礎研究和其他相關活動主要由聯邦政府機構負責。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各級政府相互依存的災害管理模式。此外,私人保險公司、信貸機構以及由政府或私人組成的各種團體也在減災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公共****和私人組織之間也存在著相互依存的關系。

由於美國各級政府和私營部門的職能重復,不可避免地使災害管理的責任和權力分配變得復雜,人們逐漸認識到,由壹個機構來管理壹個多部門的項目會大大提高效率。因此,美國政府於 1979 年成立了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FEMA),並將原來的五個部門:國家消防局、聯邦保險管理局、民防準備管理局、聯邦救災管理局和聯邦準備局合而為壹。同時,美國總統授權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作為負責所有防災減災工作的主要機構。該機構遵循四項原則(1)聯邦應對國內重大突發事件的權力由直接對總統負責的官員行使;(2)高效的民防系統要求最有效地利用所有應急資源;(3)盡可能由聯邦官方機構負責應急響應;(4)聯邦減災活動應與應急準備和響應職能相結合。

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還負責聯邦緊急警報系統(FEAS)、聯邦大壩安全計劃和其他壹些聯邦災害援助計劃,這些計劃旨在幫助地方制定應對氣象災害(包括洪水、臺風和龍卷風)的準備計劃,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還負責管理自然與核災難警報系統(NNDAS),該系統實施減輕重大不利事件後果的準備計劃。

美國的自然災害管理政策、機構和計劃

美國聯邦政府的自然災害管理政策主要是通過壹系列特定的聯邦機構在某些特定的計劃下實施的。有許多聯邦政策協助相關機構制定自然災害管理計劃和開展減災活動。這些政策大致可分為兩大類:災前減災計劃類和災後救災計劃類。第壹類包括由農場管理局負責的 "流域保護和洪水控制貸款計劃";由土壤保護局負責的 "資源保護和開發計劃 "以及 "流域保護和洪水控制計劃";由聯邦政府負責的 "聯邦災害管理計劃"。隸屬於土壤保護局的 "計劃";隸屬於聯邦保險管理局的 "國家洪水保險計劃"。國家洪水保險計劃"(NFIP)由聯邦保險管理局(FIA)負責,"州備災補助金"(SDPG)、"地震和臺風應急計劃"(ETCP)以及 "應急管理服務計劃"(EMP)均由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FEMA)負責。美國地質調查局、國家氣象局、國家氣象中心、國家風暴預測中心、雷達信息和警報網絡以及國家臺風中心負責實施各種自然災害預報和警報計劃。

第二類計劃包括由農業局負責的緊急貸款計劃;由農業穩定和保護局負責的緊急保護措施;以及由陸軍部辦公室負責的防洪項目、防洪和救災活動以及堤壩緊急保護。此外,還有公共***衛生服務部門負責的緊急醫療計劃、住房保護和抵押信貸部負責的災民抵押貸款保險、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負責的災害援助和緊急管理服務計劃、國防電力管理局負責的電力應急計劃以及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的農作物保險計劃。

第三,美國聯邦政府的自然災害立法

美國聯邦政府的災害管理也是通過立法來保障的。聯邦政府制定的壹系列自然災害法涉及全部十大類減災政策。其中,技術推廣和提醒政策在立法中涉及最多。最重要的有以下幾種:

(壹)洪水災害立法

在九大自然災害中,河流洪水最受政府重視,防禦洪水災害的立法有(1)1936年的《洪水控制法》及其補充法;(2)1968年的《國家洪水保險法》;(3)1973年的《洪水、災害和防禦法》;(4)1972年的《國家水壩監測法》;(5)1968年的《國家洪水保險計劃》;(6)1971年的《國家水壩監測和控制計劃》。1972 年大壩監測法》;以及 (5) 第 11988 號和第 11990 號總統令。第壹部法律的頒布標誌著由聯邦政府資助的大規模洪水控制項目的開始,如大壩堤壩建設和河流治理。1968 年《洪水保險法》的目的之壹是解決洪泛區持續發展所帶來的問題。通過授權建立價值 2.5 億美元的國家洪水保險基金,該法案將保險費上限設定為 25 億美元,並首次使洪泛區四分之壹的家庭和小型企業能夠獲得洪水保險。該法案規定,只有已經處於洪泛區的建築物才能獲得補貼,新的建築物必須按照實際保費投保,而且購買聯邦政府補貼的洪水保險應取決於是否采取了適當的全社區洪泛區管理措施。

1973年的《洪水損害預防法》擴大了洪水保險計劃,增加了對海岸侵蝕和雪崩損失的保險。該法案將居民和企業的損失保險費提高了壹倍,並授權為單戶住宅及其內部財產分別提供最高 35,000 美元和 10,000 美元的保險,為其他住宅建築及其內部財產分別提供最高 100,000 美元和 10,000 美元的保險。該法案第二部分還規定了減災要求。1973 年法案通過後,保險計劃進展順利,截至 1979 年年底,有效保單達 180 萬份****,投保財產達 730 億美元。

(二)《賑災法》

1974 年的《賑災法》授權總統辦公室管理聯邦災害援助和救災工作,授權聯邦政府向遭受災害損失的公共**** 和私人團體發放補助金,並授權制定和實施重大災區的長期恢復計劃。盡管該法案主要涉及災後救濟,但也涉及壹些減災措施。例如,該法案包括利用民防或其他通信系統制定及時有效的預警計劃的規定,以及旨在使預先授權的救災服務更加協調和及時的規定。該法案還鼓勵各州、地方和個人通過保險來補充或替代政府援助。救災法》還要求或授權任命壹名聯邦協調員來管理災害風險區域;動員聯邦官員組成緊急救援隊,協助聯邦專門機構分發食品、口糧和藥品;參與援助和恢復工作;提供公平合理的救災援助;修復交通設施;提供臨時住房;增加失業救濟金以幫助重新安置;安撫民眾並提供贈款和貸款以支持地方經濟振興等。

(3)《地震法》

1977 年頒布的《地震法》將地震視為需要采取綜合防災減災措施的重大自然災害之壹。該法授權在三年內撥款 2.5 億美元,用於開發更先進的地震預報技術,並為地震危險地區制定更好的建築規範和土地使用準則。地震法》的主要目標包括:為地震危險區的公共***設施和高層建築提出抗震結構和抗震設計方法;設計地震災害識別程序和破壞性地震預報程序;交流土地使用決策和建設活動中的地震風險信息;

(IV)《海岸帶管理法》

1976 年頒布了旨在減輕沿海自然災害的《海岸帶管理法》。該法提出了壹項沿海地區管理計劃,重點是洪水控制、海岸侵蝕、土壤穩定、氣候和氣象。沿海各州必須提交壹份擬議的管理計劃,才有資格根據該法案獲得聯邦援助。該法案還要求各州政府在其計劃中采取以下水土利用管理措施,即:(1) 由州政府制定、審查和執行必須在當地執行的準則和規範;(2) 指導本州的水土利用規劃和管理;(3) 由州政府對所有開發計劃、項目以及水土利用管理方案的兼容性進行行政審查,以加強立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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