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協會確定2020年消費維權年主題為“凝聚妳我力量”,旨在凝聚社會***識、創新維權機制、聚焦消費難題、強化消費教育引導,凝聚行政、司法、行業組織、專業人士、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力量,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安徽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發布壹批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其中職業打假人王海訴賠案引人註目。
據悉,2016年9月2日至9月20日期間,王海在合肥丁某某經營的個體戶商行分三次***計購買了標識“Swift(美國品牌)”牛肉167.03斤、牛仔骨1278.9斤,付款49610元。交易發生後,王海向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丁某某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進口的美國牛肉。
該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商行存在采購涉案牛肉制品時,未按照規定查驗、登記以及銷售沒有中文標識的食用農產品(案涉牛肉)等違法事實,責令該商行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立即停止銷售中文標簽的食用農產品,並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雙方就退貨及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海向廬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丁某某返還貨款、支付十倍賠償款並承擔誤工費、冷藏費、交通費、案件受理費等。
案經庭審,雙方爭議較大。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案涉證據材料充分發表舉證質證意見,並對相關法條、類似案件的生效裁判進行解讀。2019年,經多次組織協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丁某某壹次性支付王海貨款、賠償款***計180000元,目前已履行完畢。
據該案主審法官介紹,本案中,案涉牛肉制品的銷售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規定以及第九十二條關於進口的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消費者可要求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因王海職業打假人的身份,雙方在本案中就賠償金爭議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法辦函﹝2017﹞181號文件精神,壹方面,明確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並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另壹方面,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引導消費者尊重敬畏法律,樹立權利義務邊界意識,依法、理性行使權力,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本案最終在法官的協調下,促使雙方達成調解,既體現了對不當經營的懲戒,也限制了牟利性打假行為。對此,妳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