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委托處罰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處罰當事人不使用罰款、沒收收據或者不使用非法定部門出具的罰款、沒收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舉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收繳、銷毀使用的非法文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將罰款或者拍賣款返還行政機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為自己收取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財產損害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行政機關為本單位謀取私利,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處分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或者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修訂)第九十八條:藥品監管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第七十二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公開生產者、銷售者為取得含新化學成分藥品生產、銷售許可而提交的未公開的試驗數據或者其他數據,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部門規章《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者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