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按照職責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勤務輔警包括執法執勤輔警、城市社區(駐村)輔警。第四條 輔警隊伍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的輔助力量,是公安機關的有機組成部分。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輔警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科學配置並嚴格控制輔警規模,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將輔警的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裝備被裝、教育訓練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警察、輔警壹體化管理的工作機制,加強輔警隊伍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素質、紀律作風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參與輔警招聘、確定勞動報酬以及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輔警犧牲後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烈士評定受理、調查審核及烈士遺屬撫恤工作。第七條 輔警配備應當按照控制總量、傾斜基層的原則,根據本省公安機關警力結構優化和警務工作需要,按不高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總量核定全省輔警配備總額。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各地警力配備和社會治安狀況,研究制定全省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地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經濟發展水平和工作需要,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主管部門,依據全省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管理辦法,對本地區輔警配備額度作出量化的明確限定,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二章 招聘與辭退第八條 輔警招聘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輔警配備量化額度內提出,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九條 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壹組織招聘,嚴格選拔聘用。禁止未經統壹招聘程序聘用輔警,公安機關各內部警種、部門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招聘輔警。第十條 招聘輔警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發布招聘公告;
(二)組織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進行筆試、面試與體能測評;
(四)體檢;
(五)考察;
(六)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公示期滿後,公安機關應當與擬聘用輔警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以及解除終止合同情形、違約責任等內容。第十壹條 對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特殊招聘。采取特殊招聘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具體招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第十二條 應聘輔警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產黨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心理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十八周歲以上,四十五周歲以下,其中從事執法執勤輔助崗位的應聘年齡不超過三十五周歲;
(五)勤務輔警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文職輔警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本條例優先招聘條件的人員參加勤務輔警招聘可以放寬至高中(中專)學歷;
(六)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職輔警應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
(七)身體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體能素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