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學、規範、公正的用人制度,規範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工作,保證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根據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省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並進行了事業法人登記的事業單位(不論是否推行了人員聘用制度),新進人員(含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公開招聘。
第三條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和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能、資格條件,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考(聘)的方式擇優聘用。
第四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當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實行統壹指導、分級調控、分類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與程序
第五條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組織、人事部門)是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主管機關,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政策指導、備案審核和監督糾錯等工作。
第六條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要求,規範化管理和組織協調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工作。
第七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工作由事業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沒有設立人事機構的事業單位,此項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事業單位組織公開招聘工作應當根據民主和多方參與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認真聽取和吸收紀檢監察部門、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壹)編制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
(五)考核;
(六)體檢;
(七)公示;
(八)聘用。
第三章 招聘計劃和公告
第九條 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應當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內,根據工作需要、空缺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進行。
第十條 招聘計劃由事業單位負責編制,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組織、人事部門申報。黨委、政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直接向組織、人事部門申報招聘計劃。
第十壹條 招聘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壹)用人單位名稱及編制數、空編數、擬招聘總人數;
(二)擬聘用崗位、人數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招考對象、範圍、方式。
因招聘高層次人才、急缺人才而設置特殊條件及待遇的應在計劃中單獨說明。
第十二條 招聘計劃經批準後,事業單位應當於報名日前十五天通過政府人事網站以及其它媒體統壹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壹)招聘單位和崗位名稱;
(二)聘用合同和崗位協議的主要內容;
(三)招聘對象、人數和所需資格條件;
(四)招聘程序;
(五)報名時間、地點和所需的證件及有關材料;
(六)考試科目、方法和日期;
(七)用人單位需要說明的其它事項。
第四章 資格條件與招聘方式
第十三條應聘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願意履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義務;
(二)具有與招聘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學歷、專業和資格條件;
(三)身體健康。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或要求。
第十四條招聘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由事業單位負責組織。沒有設立人事機構的事業單位招聘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經用人單位考核、主管部門同意、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後,可以不經考試直接聘用為工作人員:
(壹)符合省引進高層次人才規定條件的高層次人才;
(二)黨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員。
第五章 考試、考核與體檢
第十六條 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考試工作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沒有設立人事機構的事業單位的考試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必要時,事業單位也可以委托主管部門或組織、人事部門幫助組織考試或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十七條 考試科目、內容與方式應當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需求確定。
第十八條 考試可以采取筆試、面試、實務操作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制定考試組織程序及規則,並向全體報考者公布。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全面、嚴格地按照程序及規則組織考試。
第二十條 考核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沒有設立人事機構的事業單位的考核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考核內容主要是考察報考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同時對報考資格進行復審。
第二十壹條 對擬聘人員的體檢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沒有設立人事機構的事業單位的體檢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體檢標準可以參照公務員錄用的體檢標準執行。
招聘崗位對應聘者體質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考試、考核之前安排體檢,但此項特殊要求應當在招聘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二條擬聘人員經考核或體檢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額,根據招聘公告的規定,可以由事業單位按成績排名順序依次遞補或者另行組織招聘。
第六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負責人員應當根據崗位要求以及考試、考核、體檢結果集體討論決定擬聘用人員。對擬聘用的人員由事業單位填寫《江蘇省省屬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備案表》,送組織、人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直接聘用工作人員手續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事業單位持《江蘇省省屬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備案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受聘用人員按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簽訂由人事部門統壹印制的聘用合同書。
第七章 回避、監督與違紀處罰
第二十五條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從事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上工作。
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招聘事項時,遇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公開招聘工作應當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對群眾的檢舉和申訴控告,組織、人事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紀檢、監察部門認真查處。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不按編制、計劃和招考崗位規定的資格條件、招聘程序聘用工作人員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其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報考人員報考或在面試、考核、擬定聘用人員名單中有違規行為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可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主要或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事業單位可以對在報名、考試、體檢、考核中有舞弊或欺騙行為的應聘人員取消其考試或聘用資格,同時向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在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工作中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的有關規定向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提出調解或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招聘工作經費除按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向報考者收取外,不足部分由事業單位負責解決。
第三十條 招聘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