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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目的

被稱為“史上最嚴”的《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已於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頒布實施,對於完善統壹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建立覆蓋全過程的監管機制,依法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必將發揮重要作用。現對其部分重點條文予以解讀。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須取得行政許可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第三十九條:“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解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國家可以設立行政許可。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事關公眾身體健康,國家有必要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設定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受理並審批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申請。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進行抽檢並公布抽檢結果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解讀:抽樣檢驗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的壹種重要方式。為了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的變化,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賦予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的權力,包括對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明確要求轉基因食品須顯著標識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解讀: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轉基因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轉基因食品進行顯著標示。第壹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五類17種轉基因產品,包括:(1)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種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種子;(5)番茄種子、鮮番茄、番茄醬。

嚴格管控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第壹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壹款規定給予拘留。”

解讀:農業投入品是指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質,包括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用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質量安全水平和使用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因此,為了保證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新《食品安全法》在《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藥管理條例》的基礎上,進壹步強化了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嚴格監管,確保源頭安全。

確立了消費者損失賠償首負責任制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壹款:“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解讀:首負責任制,就是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生

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賠償時,由首先接到賠償要求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負責先行賠付,再由先行賠付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法向相關責任人追償。《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有利於防止生產經營者相互推諉,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規定了1000元的最低懲罰性賠償金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解讀:懲罰性賠償是指在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之外額外增加的賠償。其設立目的在於懲罰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壹性質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從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例如,消費者購買壹瓶價格為3元的飲料,如果該飲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除了獲賠3元價款外,還可向生產經營者主張1000元賠償金。此外,本條還規定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以避免消費者權利濫用。

明確了刑事責任優先原則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壹百二十壹條第壹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第壹百二十三條和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解讀:各類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在原法基礎上進壹步明確了刑事責任優先原則,加大了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實踐中,各監管部門面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首先要進行責任判斷,如構成犯罪,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未構成犯罪,則由監管執法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壹年內累計三次違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壹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解讀:針對部分食品企業食品安全意識淡薄,生產經營中往往大錯不犯,小錯不斷。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此類屢次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予以加重處罰。“壹年內累計三次”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壹年之內有三次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且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累計的處罰”應當是因為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而受到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工具、設備、物品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的處罰。

資格處罰力度加大,限制行業準入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五條:“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解讀: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本著“重典治亂”的立法理念,增加了關於嚴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者壹定期限或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活動的規定,極大增強了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分子的震懾力。

增設食品經營者免於行政處罰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根據本條規定,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若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可以免予處罰。壹是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二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三是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免於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不合格食品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食品經營者仍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和許可證審查,若發現其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監管部門;嚴重違法的,應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服務。

解讀:近年來,網購已成為壹種新興的食品經營業態,在方便居民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通過立法對網絡食品交易行為予以規制。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增設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法定義務和責任,如其未盡相關義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致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建立並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解讀:建設信用體系,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近年來,我國大力推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信用等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分類監管。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信用信息***享和通報機制,及時向社會發布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黑名單”,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增強了食品安全信用監管的執行力,。

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應承擔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解讀: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客觀、公正與否,直接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近年來,壹些無良失德的個人和媒體肆意編造、失實報道食品安全信息事件層出不窮。為維護社會公***秩序,防止由虛假信息、失實宣傳報道給人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幹擾或沖擊,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對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行為的懲處力度。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解讀:食品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實現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通過進貨查驗記錄,可以追查相關責任人,確保食品安全的全鏈條監管。考慮到食用農產品區別於壹般加工食品的特殊性,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專門對銷售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作出了上述特別規定,對違反該規定的,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依法貯存、運輸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壹同貯存、運輸”。本條第二款規定:“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解讀: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食品生產者、食品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專業的倉儲公司、物流公司等不屬於食品生產經營者,但食品的貯存、運輸和裝卸行為直接關系著食品安全。從落實企業全程管理責任的要求,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對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提出了與食品生產經營者同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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