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艾滋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宣傳教育、高危行為幹預等預防控制工作。具有艾滋病診斷、治療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艾滋病的診斷、治療及相關預防控制工作。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出入境口岸艾滋病監測和出入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檢測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重視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具體工作。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以及外國機構和個人、華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臺灣同胞捐資、捐物,用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診治、關懷以及建立關懷場所和誌願服務組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艾滋病防治的科學研究和國際合作,支持艾滋病防治藥物的研制和開發,充分發揮中醫藥的優勢,總結中醫藥診療規律,完善艾滋病中西醫結合綜合治療方案,推廣先進適用的艾滋病防治技術。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大對艾滋病防治項目的投入,支持艾滋病防治藥物、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應用。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艾滋病防治和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相關知識的普及教育,向社會各界開展關懷、幫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宣傳教育、不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成員,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應對艾滋病的意識和能力,創建和諧社會和健康社會。同時,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的艾滋病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為艾滋病防治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負責人要帶頭學習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學習相關知識。有關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上述人員的學習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為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提供人員和技術支持。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對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完善對高危人群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和落實艾滋病防治措施的工作機制和網絡,動員高危人群中有影響的人員參與組織對高危人群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和落實艾滋病防治措施。全縣要動員高危人群中有影響的人員參與和組織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落實高危人群防控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醫療衛生機構設立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電話,為公眾提供艾滋病防治服務和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艾滋病、性病等疾病的咨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病人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