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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沙洋的社會保險,五年前我的工作從沙洋調到荊門,現在單位只給我交醫保。我該怎麽辦?

壹、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適用範圍:

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因病住院,住院期間可獲得藥費、床位費、手術費、處置費、輸液費、輸氧費、常規影像檢查(A超、b超、心電圖、X線)和常規化驗(血、尿、糞)費用的補償。

二、報銷比例:

住院醫療費用補償設置起付線和封頂線。起付線標準50元,鎮衛生院200元,縣內縣級醫院500元,縣外醫院500元;封頂線為20000元,即1年內新農合基金為每人支付的住院費用總額不超過20000元。參加新農合農民每次住院屬於報銷範圍內的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起付線的醫療費用從新農合住院醫療基金中按比例補償:

(壹)在鎮衛生院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在50元以上部分按60%報銷。

(二)在縣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住院費用在2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按40%的比例報銷;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按50%報銷;超過10000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報銷。

(三)在縣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住院費用在5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30%的比例報銷;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按40%報銷;10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

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補償封頂線的部分,由縣合管辦年終統壹審核後,從合作醫療大病補助中適當給予二次補助。

三、報銷流程:

就醫結束時,憑病歷、醫療費用票據、沙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本向鎮合管辦或縣級醫療機構合管部門申請報銷,由服務醫療機構經鎮合管辦或縣級醫療機構合管部門審核後立即補償。

四、咨詢電話:

先問村委會幹部,鄉合作醫療辦公室,縣合管辦。具體業務在鄉鎮合作醫療辦公室。

動詞 (verb的縮寫)全文參考:

沙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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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鄂政發〔2005〕5號),根據《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方案》(鄂政辦發〔2003〕7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個人、集體和政府共同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農民自願參加的醫療互助經濟制度。

第三條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的是提高農村居民健康水平,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第四條具有農業戶口的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農民必須以戶為單位,實行壹戶壹證制。

第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縣辦、縣鎮管”。住院醫療基金和健康體檢基金按縣管理,門診醫療基金按鎮管理。

第二章組織結構

第六條縣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合管委),負責本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縣衛生局是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主管部門。

縣、鎮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合管辦),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機構,負責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業務管理和日常工作。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設立新農合管理部(簡稱合管部),接受縣合管辦的領導和管理。行政村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

鎮政府和村委會負責協助做好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宣傳、組織、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合管辦為事業單位,核定五職,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鎮合管辦受縣合管辦委托,每個穩崗2名工作人員,辦公室設在鎮衛生院,分業管理,垂直管理。縣、鎮合管辦工作人員從縣財政供養人員和衛生系統財政差額供養人員中公開招聘,擇優錄用,鎮合管辦工作人員實行異地聘任。縣級醫療機構和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縣合管辦工作人員和鎮合管辦專職人員的工資和工作經費由縣政府統壹納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縣、鎮管理辦公室和村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

縣合管辦的主要職責:

(壹)認真貫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政策,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制定相關配套管理措施。

(三)協助有關部門籌集和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四)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年度工作計劃,擬定基金預決算。

(五)監督縣內醫療費用的核定,並按規定負責縣外住院醫療費用的核定。

(六)制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卡、證、表、冊。

(七)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員提供咨詢服務。

(八)負責城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查處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行為。

(九)建立健全本縣新農合信息系統,及時收集、整理、分析、評價和上報新農合信息,做好新農合檔案管理工作。

(十)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和確認,監督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審核各定點醫療機構上報的相關門診和住院信息。

(十壹)定期向縣管委會匯報工作,落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鎮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本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協助有關部門籌集和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填寫、發放和管理合作醫療證。

(四)負責門診醫療費用的審核和報銷,初審住院醫療報銷憑據,並按規定核銷。

(五)與農民簽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議,建立健康檔案,為農民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咨詢服務。

(六)報告和公布本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情況。

(七)培訓和考核村級管理人員。

(八)執行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村務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

(壹)開展宣傳工作,幫助籌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二)監督村衛生機構的服務行為和村民的就醫行為。

(三)向當地農民宣傳醫療費用補償情況。

(四)協助農民參加體檢,建立健康檔案。

第九條縣級衛生、財政、審計、監察、公安、民政、農業、發展改革、藥品監督、廣播電視、物價、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扶貧辦、信用社等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第十條各縣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的衛生服務進行監督。監督委員會由縣人大、CPPCC、紀委、監察、審計、物價等相關部門負責人,部分NPC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參加新農合的農民代表組成,其中農民代表比例不低於20%。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壹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由農民個人自願繳費、地方財政補貼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三部分組成。

(壹)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每年繳納15元。

(2)地方財政按新農合參合人數每人每年補助15元,其中省級10元,縣級5元。

(三)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數每人每年20元。

第十二條農村貧困農民憑貧困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費由民政部門從救助資金中解決。農村五保戶參加新農合,個人繳費部分從稅費改革後財政對每個五保戶800元的轉移支付資金中解決。

第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由縣合管辦統壹接收。

第十四條農民個人繳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鎮財政所負責征收,並及時轉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第十五條每年65438+2月底是個人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最後期限,可以提前繳納,但不得逾期,也不得要求返還已繳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縣合管辦會同鎮合管辦為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農民建立門診家庭賬戶,並發放《沙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

第十六條農民為抵禦疾病風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履行繳費義務。

第四章醫療費用補貼

第十七條參合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每人可獲得10元的門診醫療費用補償,補償金額記入門診家庭賬戶。

第十八條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因病住院,住院期間發生的包括藥品、床位費、手術費、處置費、輸液費、輸氧費、常規影像檢查(A超、b超、心電圖、X線)和常規化驗(血、尿、糞)等費用,可予以補償。住院醫療費用補償設置起付線和封頂線。起付線標準50元,鎮衛生院200元,縣內縣級醫院500元,縣外醫院500元;封頂線為20000元,即1年內新農合基金為每人支付的住院費用總額不超過20000元。參加新農合農民每次住院屬於報銷範圍內的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起付線的醫療費用從新農合住院醫療基金中按比例補償:

(壹)在鎮衛生院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在50元以上部分按60%報銷。

(二)在縣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住院費用在2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按40%的比例報銷;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按50%報銷;超過10000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報銷。

(三)在縣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住院費用在5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30%的比例報銷;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按40%報銷;10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

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補償封頂線的部分,由縣合管辦年終統壹審核後,從合作醫療大病補助中適當給予二次補助。

根據實際情況,縣管委會可對報銷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孕婦計劃生育的,住院費用每人補助80元。有產科並發癥者納入住院補償範圍。

第二十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辦法:

(壹)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定點村衛生室、鎮衛生院治療,患者憑沙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直接補償;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患者憑醫療費用發票回村衛生室報銷。每戶年度報(核)銷門診醫療費用不得超過家庭賬戶余額。年終有結余的,可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但不得沖抵下壹年度個人應支付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也不得以現金形式退還。

(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先予支付,後予補償。醫療終結時,醫療服務提供者憑病歷、醫療費用單、沙洋縣新農合證明、身份證或戶口本向鎮合管辦或縣級醫療機構合管部門申請報銷,服務醫療機構經鎮合管辦或縣級醫療機構合管部門審核後立即進行補償。

(三)在縣外工作、暫住或探親時,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原則上回縣內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因搶救在異地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就醫者持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復方處方、醫療費用清單、正式收據到縣合管辦審核。縣合管辦將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降低報銷比例10。

(四)縣合管辦批準轉到縣外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經辦醫生憑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復方處方、醫療費用清單、正式收據和沙洋縣新農合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到縣合管辦審核後直接補償,縣合管辦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執行。

(五)住院期間,除常規影像檢查(A超、b超、心電圖、X線)和常規化驗(血、尿、便)費用外,因病需要進行其他檢查、化驗時,實行審批制度。200元以下(含200元)發生的費用,按住院補償比例予以補償;超過200元的,按200元納入住院補償範圍。

第二十壹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員的所有住院費用由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填寫,並由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字確認。未經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字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況不屬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範圍:

(a)因打架受傷、酗酒、服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2)已經認定為醫療事故或者已經發生醫療事故爭議,但尚未認定的。

(三)工傷、工傷、職業病、性病、計劃生育、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無有效轉診、轉院手續或未經批準在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與疾病無關的檢查、治療費用,與處方不符的藥品費用(不含專屬診斷、檢查費用)。

(六)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重大疫情和群體中毒事件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義眼、假體、義齒、器官移植、美容、美容、視力和正畸的費用。

(八)不屬於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和醫療服務目錄範圍的醫療費用。

(九)《沙洋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細則(試行)》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費用。但患有癌癥晚期、高血壓三期、中風後遺癥、冠心病、重癥糖尿病、慢性腎衰竭、腎移植排斥、重癥肝炎、白血病等慢性病的患者。,每年對其門診費用進行匯總後根據不同病種給予定額補助,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全縣統籌,縣財政在縣信用聯社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賬戶,專賬存儲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縣合管辦應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適度保障”的原則編制新農合基金年度預算,並於年度終了及時編制年度決算,報縣合管委和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分為門診醫療基金、住院醫療基金、健康檢查基金和風險準備金。其具體標準是:

(壹)門診醫療基金10元,用於補償新農合參合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

(2)平36元,住院醫療的出資人。其中:35元為住院補償基金,主要用於補償參加新農合患者封頂線以內的住院醫療費用;1元為大病補助基金,主要用於住院醫療費用補償已超過最高限額線,可能造成“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情況的救助。

(三)健康體檢基金任平1.5元用於每年為當年未發生醫療費用的參合農民進行壹次健康體檢。

(四)風險備用金2.5元,用於新農合基金財務透支和突發情況的應急處理。風險準備金規模維持在上年籌資總額的10%,達到後不再提取,基金並入住院醫療基金。

第二十六條門診醫療基金以農民為單位建立門診醫療家庭賬戶。

第二十七條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由縣合管辦每月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壹次。每月10前,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的結算時間發生在上個月。體檢經費由縣合管辦在每年年底城鎮體檢工作考核驗收後撥付。

第六章服務體系

第二十八條縣合管委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鎮、村三級醫療機構實行定點和動態管理。經審查考核合格者,確定為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因病就醫,憑本人《沙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在本縣選擇優質、價廉、便捷、安全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就醫。

第三十條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必須首先對參加新農合的醫療患者進行核實、登記和處置,並按照《湖北省新農合服務規範》的要求,為醫療患者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醫務人員要堅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的原則,正確引導農民合理就醫。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使用非合作醫療藥品必須經執業醫師本人或家屬簽字同意。鎮級定點醫療機構使用非合作醫療基本藥物不得超過藥品總費用的5%;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使用不得超過藥品總費用的05%。

第三十壹條加強村衛生組織的建設和管理,積極推進鎮村衛生組織壹體化管理,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網絡。

第三十二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患者住院時需要轉診治療。縣內轉診醫療機構應出具轉診證明,並及時上報縣合管辦。因病需要到縣外治療的,必須到縣合管辦辦理審批手續。危重患者可先入院,但必須在3日內辦理轉診審批手續。對需要轉診到上級醫療機構治療的患者,下級醫療機構應當及時轉診,不得截留;患者病情穩定需要康復治療的,上級醫療機構應當轉送下級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第三十三條建立農民健康檔案,每年由鎮衛生院組織對當年未發生醫療費用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進行壹次健康檢查,體檢項目由縣合管辦確定。

第三十四條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因戶籍轉移離開本縣或者死亡的,其所屬村民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向鎮合管辦報告,鎮合管辦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7日內到縣合管辦辦理註銷手續。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應加強財務管理,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其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向縣政府和縣管委會報告審計情況,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六條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公開《湖北省新農合基本藥物目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和手術項目結算標準、新農合費用補償流程以及參合農民的權利和義務,每月公示新農合基金補償情況。

第三十七條縣、鎮合管辦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投訴電話,並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日內給予投訴答復。

第八章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八條縣合管辦負責全縣新農合工作考核,對新農合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政府給予表彰。

第三十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擅自改變報銷範圍和標準的。

(二)侵占、挪用和貪汙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三)由於管理不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出現嚴重赤字。

(四)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取消其指定資格,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屬醫務人員個人行為的,取消新農合處方權,並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壹)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領導和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影響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正常工作。

(二)不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診療目錄、藥品目錄、服務設施標準和國家價格政策,分解收費,亂收費的。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範,不堅持首院、首科、首診負責制,推諉扯皮,隨意轉診患者,隨意放寬入院標準,故意延長患者住院時間,濫用大型檢查設備,重復檢查。

(四)醫務人員未經核實、登記就進行診療,或者為冒名就醫的人員提供便利的。

(五)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開大處方,不按規定限制用藥,過期或提前開藥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者與醫療患者偽造,將基本藥物變更為自費藥品、保健品、日用品的。

(七)自費藥品、特殊檢查和治療,超出基本醫療服務範圍,未經醫生本人或其家屬簽字同意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壹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除向其追回已補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和停職,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壹)將本人合作醫療證借給他人就醫的。

(二)虛假醫療收據、處方,冒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資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程序,導致醫療費用無法補償且不合理的。

(四)擅自塗改醫療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或者自行開具處方、非法檢查、指使醫務人員作弊的。

(五)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定點醫療機構開藥進行非法倒賣的。

(六)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縣合管辦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相關配套管理措施。本辦法由縣合管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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