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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義務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 第壹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領取臨時號牌。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的原產地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核,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核發機動車號牌,不得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督實施。

第十條機動車登記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接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由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車型,其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新車型,取得檢驗合格證明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截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壹)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

(二)機動車變更登記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第十三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登記。已登記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機動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場所,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地點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的檢驗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報廢大型客、貨車等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拆解。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誌圖案,安裝警報器、標誌和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或者與其相近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標誌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第十五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路法》的規定配備統壹的標誌和警示燈。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壹)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四)使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壹的標誌和警示燈。(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準駕車型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外國機動車駕駛證,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準駕車型條件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可以換發我國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機)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駕駛技能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和駕駛培訓、考試機構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壹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認真檢查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實施機動車駕駛證審驗。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壹年內沒有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審驗期限。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三章 道路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壹的道路交通信號燈。

道路交通信號燈包括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指揮。

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設置,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信號。新增、調換、更新限制性交通信號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允許通行,黃燈表示警告。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公路交叉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壹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誌。

Pg0~"J7[I*]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妨礙交通通行。

@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及道路附屬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iF"`~8x3U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上存在交通事故隱患,或者停車場、道路附屬設施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預防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H*S/_8Nq7z/i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塌陷、坑槽、水毀、隆起等損壞或者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壞、丟失的,道路、交通設施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R4zd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行為,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Pe\SM3Y

第三十壹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進行非交通活動。

8^7N }({ [7TYi4u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q^d @D

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與施工作業方向安全距離以外的地方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成後,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公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恢復通行前的要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不中斷交通的施工路段的道路交通秩序。6zAL[p+X!zt v9y\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商業區、住宅區、大(中)型建築物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1t-bl1X%M|[d]

在不影響城市道路範圍內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劃定停車泊位。H gDGaK.q?@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敬老院門前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標誌。

`*x4K-|I7w%E)g 城市主幹道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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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壹節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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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靠右通行。

:z/UF f"]cq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行駛。未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行駛,非機動車、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J0xo6sO$bMO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分專用車道的,只允許規定的車輛在專用車道內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駛入專用車道。

%q0m&HN)XR$hX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道路沒有交通信號的,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hCR$fH3^ J M/x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具體情況和交通流量,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可以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面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通行措施,或者作出與群眾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決定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FTtp(N8\e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障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施交通管制。[d0a#UieA$I

第四十壹條 國務院對道路交通作出其他具體規定。(w L-~eE?5U2Y

Y(t%CB&Im/\r`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Z{-p "rO "t WO,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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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情況下,應保持安全車速。

n7{e:N a7Z(_6e 在夜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到風沙、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3i [wj*F0?第四十三條 在同壹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超車:

V*tA;C.u]FkTT.v` (壹)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或者超車的;

oe.a(nA9z5Y+d2} (b) 可能與對面來車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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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前車是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執行緊急任務的工程救援車輛。

(四)前方車輛為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執行緊急任務的工程救險車,

w%S.{ Q;e (四)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城市車流量較大等無超車條件的路段。

Olxa,\*f%el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讓行人和車輛優先通行。

T0?]] d;E*| t 第四十五條 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與等候的車輛相交。

RQ6Y9pTex;Xr5~ 在車道較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遇有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3s wIe/|Xb:Dh+H(M+T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確認安全後通行。

Vy$f/a8HJj(reP5S m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有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w*q g8{|[h! C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拋灑、散落載物。

.RDJiR/W%E 機動車載運超限不可解體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誌。載運超限不可解體物品上高速公路的,應當按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o+Q xU R:MFD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0zM*U4NE|c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不得超過核定人數載人,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Ach4F2b cja k b4R T

第五十條 貨運機動車禁止載客。

V2u W!]-pL 貨運機動車需要隨車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i(Y3M WL/n&[(Ge

第五十壹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1z qs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停車;難以移動的,應當繼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等措施,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H:FD(|3}]h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Pyf0HYUl(`Pr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執行緊急任務,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通行優先權。

WS I/kA3O第五十四條 公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輛進行作業,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的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註意避讓。9Gh!U S@'Vn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操作規範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駛。

X[1gCTt-E8y.S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禁止拖拉機通行的其他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ua3g0B|Ed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物運輸,但不得載人。

|D9gi#M)I+o6qk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但是,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輛;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劃定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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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e7HI;D^7@ D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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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Q8L6r"|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u+_2YR'Id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裏。4G1N@ycpAWk^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未提供停車地點的情況下,非機動車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ir-c,g3V_*pT#A第六十條 駕駛畜力車應當使用馴養的動物;駕駛畜力車橫過道路的,駕駛人應當下車牽引動物;駕駛人離開車輛的,應當拴好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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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行人、乘車人通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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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I(r1mn1Pg U 第六十壹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靠路邊行走。L!@1B)V(rT/Q)r#M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的人行橫道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沒有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行。-|L ^T8m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或者坐在道路隔離設施上,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有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2m(g "x#wwsa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上道路。8[ Q%n$?*i "c u "t)^1?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鐵路道口信號,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沒有鐵路道口信號燈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列車駛來後迅速通過。X$qB)]*{WG$E;d^X2T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擲物品,不得有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高速公路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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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裏的其他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壹百二十公裏。8}[Ti&D|.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應當在距離故障車輛行駛方向壹百五十米以外設置警示標誌,迅速將車內人員轉移到道路右側路肩或者應急車道,並及時報警。

'sAQG5p^3s,z&R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輛牽引、清障車輛拖移、牽引。9d `Z-c|

第六十九條 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中的車輛。?]5fl&iF'q

,BdtT+H9Fyd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Zi*@7Z6Y

_j^/Fi9{&s S$Vn2\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民警。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員需要改變現場的,應當在現場設置標誌。騎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z6Oz5C、E'Q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成因無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B3O5?$M$U3n "Nq Q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Q qC N m7k;e1do%fw

七十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K I ub4x7z({'DN9}4D+Y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趕赴現場,第壹時間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m/[,xQ8Q(j\y1r0F7{.W 交通警察應當勘查、檢查交通事故現場,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enm0jI.i8s M 對於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z/RL.u4L'e{第七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i U5e8A*Z].dX h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Jd%U6eSj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搶救。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g4XU yM]~ [e:e! ~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擔賠償責任:_4T@#_0h!`1`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4@ o-C$\[d|r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責任。

4? e8f"~{.`+Dp 交通事故損害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責任。

[|)n$Y7g){t.vI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tK2y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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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執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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