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證照分離”改革模式;
2.推進涉企證照審批聯動;
3.統籌推進“證照分離”和“多證合壹”改革。通過“證照分離”改革,有效區分“證照”和“執照”的功能,通過適當的管理方式將證照分離,盡可能減少審批和許可數量,讓更多的市場主體“照後經營”;
4.重點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建立以“雙隨機、雙公開”監管為主、重點監管為輔、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新機制;
5.加速信息的收集和享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六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履行本法規定的勞動者義務。第六十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事項,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經過檢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