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機構下設質量管理組、質量驗收組。批發企業和直接從工廠進貨的零售連鎖企業還應設置藥品檢驗室。
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經營規模設立養護組織。大中型企業應設立藥品養護組,小型企業設立藥品養護組或藥品養護員。養護組或養護員在業務上接受質量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藥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起草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制度,並指導、督促制度的執行。
(三)負責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
(四)負責建立企業所經營藥品並包含質量標準等內容的質量檔案。
(五)負責藥品質量的查詢和藥品質量事故或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六)負責藥品的驗收和檢驗,指導和監督藥品保管、養護和運輸中的質量工作。
(七)負責質量不合格藥品的審核,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八)收集和分析藥品質量信息。
(九)協助開展對企業職工藥品質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訓。
(十)其他相關工作。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質量方針和目標管理;
(二)質量體系的審核;
(三)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的質量責任;
(四)質量否決的規定;
(五)質量信息管理;
(六)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
(七)質量驗收和檢驗的管理;
(八)倉儲保管、養護和出庫復核的管理;
(九)有關記錄和憑證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
(十壹)有效期藥品、不合格藥品和退貨藥品的管理;
(十二)質量事故、質量查詢和質量投訴的管理;
(十三)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
(十四)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
(十五)質量方面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的規定。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第五條
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範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管理體系文件,開展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質量改進和質量風險管理等活動。
第六條
企業制定的質量方針文件應當明確企業總的質量目標和要求,並貫徹到藥品經營活動的全過程。